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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水务20多次登污染黑榜未披露 排放物含剧毒

  • 发布时间:2015-05-29 04:09:58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少雷

  即将登陆资本市场的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绿城水务”),是主要从事自来水的生产和销售、生活污水处理、给排水设施的建设及运营等业务的国有控股水务公司。然而,这样一家公司竟是污染大户,报告期内多次登上环保部门的污染黑榜,超标排放的污物中惊现剧毒物质。

  《经济参考报》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报告期内绿城水务南宁污水处理分公司下设的多家污水处理单位20多次登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下称“广西环保厅”)和南宁市环境保护局(下称“南宁环保局”)发布的污染黑榜。其中,粪大肠菌群数最高超标达23倍,有的公司竟两次被检出含有剧毒有机金属化合物烷基汞。此外,绿城水务招股书还隐瞒了募投项目整改等多起污染整改事件。

  报告期屡次超标排放排放物中惊现剧毒物质

  绿城水务在招股书中称,下属7个污水处理单位,分别为南宁污水处理分公司下设的江南污水处理厂和埌东污水处理厂以及宾阳县污水处理分公司、横县污水处理分公司、马山县污水处理分公司、上林县污水处理分公司、武鸣县污水处理分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江南厂”、“埌东厂”、“宾阳公司”、“横县公司”、“马山公司”、“上林公司”、“武鸣公司”),设计污水处理能力合计为88.2万立方米/日。

  《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上述7家污水处理单位中除宾阳公司外均登上过污染黑榜,有的公司多次“荣登”。在超标排放的指标中,以总磷和粪大肠菌群数超标居多,粪大肠菌群数最高超标23倍。

  2012年4月20日,广西环保厅发布的《2012年第一季度广西国控重点污染源和重金属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埌东厂(一期)排放物的总磷、总氮均超标0.2倍,埌东厂(二期)排放物的总氮超标0.1倍。同年7月7日,广西环保厅发布的《2012年第二季度广西国控重点污染源和重金属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埌东厂(一期)出口处排放物的总磷再次超标1.3倍。

  2013年7月8日,广西环保厅发布的《2013年第二季度广西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5月14日,上林公司的悬浮物出口浓度为58mg/L,粪大肠菌群数标准出口浓度为240000mg/L,分别超标1.9倍和23倍;5月15日,埌东厂(一期)排放物的粪大肠菌群数出口浓度为23375mg/L,超标1.3倍;5月21日,武鸣公司的总磷排放浓度为1.16mg/L,超标0.2倍;5月27日,马山公司的粪大肠菌群数出口浓度为92000mg/L,超标8.2倍;5月28日,横县公司排放物中粪大肠菌群数超标3.5倍。

  2013年10月15日,广西环保厅发布的《2013年第三季度广西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发布》显示,7月23日上林公司排放物的粪大肠菌群数再次超标11倍,7月29日武鸣公司排放物的粪大肠菌群数超标0.8倍,8月28日马山公司排放物的粪大肠菌群数再次超标0.6倍。

  2013年12月23日,南宁环保局发布的《南宁市第四季度污水处理厂监测数据审核表》显示,10月30日横县公司排放物的总磷超标0.03倍。

  2014年4月1日,广西环保厅发布的《2014年第一季度广西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1月8日,江南厂排放物的悬浮物超标1倍;2月17日,上林公司的悬浮物超标0.2倍;2月18日,横县公司的粪大肠菌群数排放出口浓度为65500mg/L,超标5.6倍;2月26日,马山公司排放物的总磷超标0.2倍。

  2014年10月8日,广西环保厅发布的《2014年第三季度广西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7月15日,武鸣公司排放物的粪大肠菌群数超标1.3倍;7月16日,横县公司的氨氮排放超标0.5倍。

  值得关注的是,2013年5月28日,广西环保厅在对横县公司监测时发现,污染物中竟然含有烷基汞(编者注:系一类剧毒且有强致癌作用的有机金属化合物,对人类及生活在水生生态系统和湿地生态系统中的动物易产生严重危害),其浓度为0.00001mg/L,而烷基汞属于国家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且规定在污染物排放检查中不得检测出来。同年7月23日,横县公司排放物中再次被检测出含有剧毒烷基汞,浓度为0.000005mg/L。

  《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上述多起污染黑榜事件,绿城水务招股书均未披露。

  招股书选择性披露未提募投项目被责令整改事实

  据绿城水务招股书披露,自2014 年7 月以来,公司陆续收到南宁环境局出具的4起限期整改通知,公司已及时针对相关情况落实了整改工作,未对公司生产运营及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记者详细查阅相关文件,对这几起整改事件进行还原:2014年7月18日,南宁环保局下发的《关于责令绿城水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限期整改的通知》(南环监限改[2014]19号)显示, 2013年11月18日该局对绿城水务进行约谈提出了整改要求,同年12月2日绿城水务上报整改计划。但绿城水务仍没有完成相应的整改内容,仍存在江南厂及埌东厂未规范化设置进水口、排污口及相应的在线监测设备等问题,且一、二期工程进水口合并流量分离,在线监测数据分别传输的工作,存在数据作假嫌疑。

  2014年8月6日,南宁环保局发文指出,江南厂存在一期出水口粪大肠菌群值为14425个/升、超标0.4425倍,一期、二期出水口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氨氮项目比对不合格。同年8月7日,南宁环保局又因7月22日监测发现埌东厂(二期)第三季度外排废水出水口的悬浮物超标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同年11月10日,南宁环保局再次向埌东厂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指出该厂存在二期出水口的粪大肠菌群数、氨氮超标及在线比对监测不合格的环境违法行为。

  《经济参考报》记者深入调查发现,绿城水务还存在2起被责令限期改正事件。南宁环保局2014年4月21日向江南厂下达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南环限改字[2014]23号)显示,该厂污水进水口自动监控设施氨氮项目比对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厂查找比对不合格原因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立即恢复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在5月15日前完成整改。

  无独有偶,南宁环保局2014年5月26日向江南厂下达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南环限改字[2014]26号)显示,根据2014年1月8日南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厂水污染物排放口进行监督性监测,发现存在一、二期废水总排口悬浮物浓度分别为39.5mg/L、22.5mg/L,分别超标0.975倍、0.125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厂立即查找一、二期废水总排口悬浮物浓度超标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在6月26日前完成整改,保证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此外,绿城水务本次募投项目南宁市河南水厂改造扩建一期工程、南宁市五象污水处理厂(下称“五象厂”)一期工程等也被要求限制整改。《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南宁环保局2014年4月24日下达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南环监限改字[2014]7号)显示,因五象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5万立方米/日)项目存在紫外线消毒设备设置在污水总排放口后,污水经污水总排放口后再进行紫外消毒处理的问题,不符合环评批复的相关要求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相关规定。南宁环保局要求该厂对污水总排放口进行规范化建设,将紫外线消毒设备设置在污水总排口之前,确保污水经污水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污水总排放口排放,并在5月30日前完成整改。

  招股书竟称“无环保违法不良情况”

  不过,绿城水务在招股书中谈及环境保护情况时称,2012年12月19日,广西环保厅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补充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情况的函》(桂环函[2012]1989号),认为公司在2012年4月至2012年9月期间,能够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没有污染纠纷、投诉以及环保违法不良情况,同意通过环保核查。

  另据招股书披露,2013年3月2日、2013年11月12日、2014年1月28日、2014年7月22日,广西环保厅又分别出具相关函件,认为绿城水务在2012年10月—12月、2013年1月—10月,2013年11月—12月、2014年1月—6月能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没有污染纠纷、投诉以及环保违法不良情况,同意通过环保核查。

  《经济参考报》记者将上述问题整理成书面采访提纲邮至绿城水务公开邮箱,并电话联系其董秘采访,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对方未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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