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3月1日电 深交所29日下发对宝新能源的监管函,经查,宝新能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四条违规事实:
一是实际控制人身份披露情况与实际不符。宝新能源实际控制人叶华能于1991年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公司2012年至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叶华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与叶华能在此期间一直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情形不符。此外,公司2002年至2011年、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叶华能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的相关信息。
二是存货管理不规范。2018年至2022年期间,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宝丽华集团下属企业广东宝丽华服装有限公司(简称“宝丽华服装公司”)产生25笔工作服采购交易,其中9笔合同合计金额19193358元找不到对应的入库记录以及相应的物品领用单,也无法匹配实物。2018年至2021年期间,公司全资子公司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与宝丽华服装公司发生11笔工作服采购交易,合同金额25700714元,除一份对应2021年9月15日合同的到货清单外,其他合同均没有相应的入库验收记录以及出库领用记录,也无法匹配实物。
三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权限设置存在缺陷。根据公司披露的《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的指标基本照搬本所《股票上市规则》,涉及的交易报告标准与母公司对外披露标准基本一致,导致子公司执行董事审批权限与公司董事长审批权限基本一致。母子公司权责划分未能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未能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四是内部控制手段落后。公司对信息系统投入较少,内部控制实施手段较为落后,目前还主要依靠纸质件流转审批留痕,除了财务系统(金蝶)外,没有任何电子化管理系统。公司档案管理人员离职时未妥善交接,导致公司上市之初至2021年5月以前的大量资料缺失。
来源:公告
综上所述,深交所要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公司官网显示,宝新能源于1997年在深交所上市,以“新能源电力+新金融投资”为双核心业务。
该公司于1月30日发布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盈利76500万元—980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17.64%—435.02%。
对于业绩的大幅提升,公司表示,2023年煤炭价格同比下降,公司发电量、上网电量同比增长。
股市方面,宝新能源1日低开低走,截至午间收盘,跌2.78%,总市值106.4亿元。(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王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