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就《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光伏电站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规定公开行政许可信息。电网企业不得允许并网后6个月内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光伏电站项目发电上网。
该办法还提出,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确定的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总体目标和重大布局、各地区光伏电站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结合光伏电站发展需要,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鼓励采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提高电力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电网企业要会同全国新能源(600617)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及时公布各省级区域并网消纳情况及预测分析,引导理性投资、有序建设。
(责任编辑: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