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上峰水泥(000672)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下发了一审判决书。根据一审判决,法院明确了公司虚假陈述事宜的揭露日,此案的可索赔区间得以明确。
因环保事件遭到处罚
上峰水泥遭投资者索赔一事,要追溯到两年之前。2017年4月11日,诸暨市环保局会同诸暨市公安局对上峰水泥重要子公司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检查,发现上峰建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诸暨市环保局于2017年4月12日将该案移交诸暨市公安局,诸暨市公安局当日对上峰建材副总经理俞云灿等四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上述信息并未被及时披露。2018年5月30日,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认定上峰水泥存在隐瞒环保违规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证监会做出处罚之后,投资者的索赔行动随之展开。2018年8月下旬,律师就把案件起诉到了公司的注册地址所在的兰州中院。但在这之后,投资者接到了法院管辖异议裁定书,上峰水泥案件的管辖被裁定在杭州中院。2019年9月,杭州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媒体报道发布日被定为揭露日
通常来说,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事件的揭露日通常会有两种常见的定义方法:立案调查日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日。但杭州中院在审理此案时,却使用了媒体报道发布日作为揭露日。
杭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诸暨市公安局于2017年4月12日对俞云灿等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上峰水泥公司应于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该事件,故2017年4月14日为上峰水泥虚假陈述的实施日。至于揭露日问题,《上海证券报》于2017年9月22日发表了题为《上峰水泥再融资冲关 环保信披“瑕疵”浮现》的报道,对上峰建材的案涉环保违法行为以及诸暨市环保局将其生产副总等五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上峰水泥公司对此并未予以披露等事实进行了详细报道,故将2017年9月22日确定为本案的揭露日。
按照法院一审判决,只有在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9月21日期间买入且在2017年9月22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上峰水泥股票的推定受损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此类投资者可索赔。
(责任编辑:胡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