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北集团原副总董某某在任期间受贿60万元,不但在集团项目中收取他人提成,还利用集团旗下上市公司鲁北化工项目谋利。
董某某于2010年11月至2014年8月任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工程管理部部长,2014年8月至2017年7月任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兼工程管理部部长,2017年7月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副科级干部。而董某某在路北集团任职时期共计受贿60万元。
2011年8月,董某某利用担任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工程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吴某承包该集团下属上市企业鲁北化工—PSC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谋取利益。2012年11月,董某某非法收受吴某20万元。
2014年,鲁北集团总公司计划建设鲁北家园二期工程。经受聘到该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孟某(另案处理)提议并由时任鲁北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张某(另案处理)同意由山东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该项目,同时按比例向兴达公司“收取”提成款。对此,时任鲁北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兼工程部部长同时分管该项目的董某某表示认可。2016年8、9月份,董某某分两次非法收受兴达公司经理耿某工程提成款共计40万元。
综上,董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0万元。
2019年5月29日,董某某因违法被惠民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7月5日因违法被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除公职。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7月5日经惠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同年7月28日被惠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查,2016年7月15日鲁北集团总公司虽由国有独资公司变更为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但仍属于国家出资企业,董某某系经国家机关等任命在国家出资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董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董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60万元;已追缴违法所得60万元,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