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淄汇罚〔2019〕2号)显示,山东中天物产经贸有限公司存在境外投资业务未办理外汇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淄博市中心支局对其责令改正、警告、罚款5万元人民币。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山东中天物产经贸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山东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