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等北京六家房企被罚 开发商或涉嫌欺诈
- 发布时间:2015-07-15 07:4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吴起龙
因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相关小区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成或未验收之前,就将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使用,保利地产等六家房企收到了来自北京市环保局的罚单
包括保利(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地产)在内的6家知名房企近期同时被环保部门处罚。
受罚的企业还有: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嘉业)、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实业)、北京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富)、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望京新城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开集团望京新城分公司)、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住总)。
北京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书显示,上述房企位于朝阳区常营乡的6个项目都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小区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未验收之前,就将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北京市环保局对上述6家房企采取了罚款并责令相关项目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
7月5日,法治周末记者走访了涉事的北辰福第、保利嘉园等小区。小区内显得十分平静,业主的生活似乎并没有受到影响。多数受访业主均表示之前并没有听说过此事,生活也一切如常。法治周末记者在现场也未发现有任何施工整改的迹象。
记者还致电北辰福第物业询问近期有无通过施工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物业工作人员表示没有此事。
6家房企共被罚170万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环保局于2015年3月18日对保利地产位于朝阳区常营乡的常营B1组团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进行了调查。记者去实地考察了解到,该项目的名称为保利嘉园,小区房屋为保障性住房。
北京市环保局称,保利嘉园已经北京市环保局2007年环评批复(京环审〔2007〕1086号),但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于2010年正式投入使用,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3月18日,北京市环保局还调查了同样位于朝阳区常营乡的另外5家房地产公司的项目,发现了类似的问题,且这些项目均已于2010年至2011年投入使用,并同样属于保障房小区。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也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北京市环保局对金隅嘉业处以20万元罚款,对其余5家企业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6家房企被罚总额达170万元。
法治周末记者试图联系这6家房企,询问被环保局处罚的相应情况,但截至发稿并未得到相关回复。
处罚决定书中也显示,如房企不服处罚决定,可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北京市环保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治周末记者亦向北京市环保局发函了解事件的进展情况,如企业是否缴纳罚款、是否申请了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但截至发稿仍未得到回复。
处罚主体是否错误
多位业内人士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基于房企违法事实的存在,环保局作出相应处罚并没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学教授王灿发认为,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要通过验收,建设项目才能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就投入使用,这确实是违法行为。
北京市环保局网站信息显示,这6家企业均对环保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提出了听证申请,北京市环保局于5月25日至5月26日也分别举行了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6家房企虽然对违法的事实不存在异议,但是都为免除处罚而提出了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书显示,6家房企都认为北京市环保局的处罚主体错误,他们认为之所以造成现在的结果,是因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未依约建成市政基础设施,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应是此次处罚的主体。
保利地产、北辰实业、北京城开集团望京新城分公司、北京住总和极富还认为,当他们被告知下游污水处理厂无法如期建成时,已无时间和场地自建污水处理站,因此提出免除处罚。
北京市环保局则回应称,基于违法事实的存在以及环评批复的要求,处罚主体无误,且开发商应当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在小区规划时综合考虑,预留自建污水处理站的场地。
据了解,金隅嘉业曾自建初级污水处理设施,但没有向环保局申请验收。法治周末记者致电询问有关事宜,金隅嘉业相关负责人表示一切信息以环保局为准,其他情况不便透露。
针对房企认为处罚主体错误的问题,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从法律上来讲,这件事更应被关注的是谁是第一责任人,对于房企和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而言,谁应先来承担责任。环保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应该是认为房企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来承担责任。”
王灿发指出,建设项目需要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也应该由建设单位来进行配套,对其排放的污水进行处理,而不是由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来处理,环保部门处罚的是项目的建设单位,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受到处罚没有问题。即使是由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来做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房企事先也应与其签订合同或者有书面的承诺文件。
房地产律师秦兵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称:“开发商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可能有义务去修一些配套设施,这是一个合同;还有一个合同是存在于开发商和业主之间,开发商没有完成水污染防治设施,也就是说其重要的生活配套设施根本没有同步交付给业主。基于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合同,这种情况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开发商要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土地储备中心对开发商违约和开发商对业主违约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房企认为第三方违约给房企造成了损失,那么可以再向第三方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此外受访的多位专家也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虽然这些项目已在5年前或4年前已投入使用,但是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可以看做是一个持续的状态,因此环保局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要求。
开发商或涉嫌欺诈
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斌认为:“环境验收属于竣工验收的一部分,如果这次处罚能够导致竣工验收本身这个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话,那么也就意味着目前开发商还没有完成向业主交房的义务,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整改之后,承担逾期交房的赔偿责任;如果在竣工验收上没有问题,但是在细分项目上存在问题,导致业主利益受损,比如说使业主不能实际居住,那么开发商要向业主赔偿他们不能实际居住的损失,例如租金损失、物业费损失等。”
楼建波表示,如果真的按照处罚决定去实施、将相关项目停止使用的话,可能会对小区内业主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开发商应该认真严肃地对待环保部门的处罚,尽快整改,尽量把不利的影响降低到最小。
徐斌还指出:“开发商交房需要具备的众多条件之一是承诺给业主的所有公建配套设施要实现同步交付,但是很多业主并不了解哪些是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也并不知道公建配套设施是不是已同步交付。而开发商在交房时肯定清楚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未通过验收,房企在没有达到法律上交房条件的情况下对业主完成了交房,可能会涉嫌欺诈。”
也有业内人士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称:“由于种种原因,保障性住房的标准、质量总是低于普通商品房,极有可能业主在入住一段时间后,发现了相关问题并向环保部门举报,才会导致房企被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