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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敲定公务用车新能源化时间表 购价不得超18万

  • 发布时间:2014-10-09 21:36:23  来源:四川在线  作者:钟振宇  责任编辑:陈晶

  日前,《四川省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下简称《方案》)出台。

  我省从即日起,更新公务用车除因特殊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外,都要严格按比例选用新能源汽车。其中,省直机关2014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5%,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哪些车型属于新能源汽车?

  《方案》提出,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机动车辆,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其中,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同时鼓励在环卫、邮政、旅游、公交等更多领域广泛购置使用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哪些类型?《方案》提出,新能源汽车指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以城区内行驶为主、运行路线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可选用纯电动汽车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其他地区可根据实际条件,选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LNG汽车或油气双燃料汽车。

  《方案》起草单位工作人员说,“相对国家指导意见,我省将选购范围拓展到了LNG汽车、油气双燃料汽车,这既考虑到我省是天然气资源大省,也兼顾了三州等偏远地区对车辆续航能力的客观要求。”

  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新能源汽车,可享受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执行。其中,轿车(含机要通信用车)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18万元;越野车、商务车、面包车等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当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据了解,参照财政部文件,纯电动乘用车补助标准每辆都在数万元。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都应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选择采购。

  购置进程和比例是多少?

  《方案》提出,省直机关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系统,2014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5%,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在市(州),2014年至2016年,成都、泸州2个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当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都不得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甘孜、阿坝、凉山三州,今年更新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在省内其他城市,今年更新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5%,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针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在即,《方案》提出,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统筹考虑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程,将新能源汽车按年度购置比例逐级分解细化;各单位在编报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时,也应当明确购置新能源汽车的数量,严格执行各年度购置比例。此外,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备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核定的编制数量。

  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方案》提出,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改造的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随着新能源汽车购买比例增加,在现有停车场中逐步增设充电桩。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维护等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市(州)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机动车限号行驶、牌照额度拍卖、购车配额指标、道路优先通行等制度方面,应当对新能源汽车适当给予政策优惠。

  为加强监督,《方案》要求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执行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绩效评价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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