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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长江流域将实行4个月禁渔期制度

  • 发布时间:2015-12-29 17:02:00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少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推动渔业绿色发展,日前农业部发布通告,公布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通告》要求,长江主要干支流和重要湖泊以及淮河干流全面推行禁渔期制度,禁渔时间从之前的3个月延长到4个月。调整后的禁渔期制度从2016年起实施。

  据农业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长江流域禁渔期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禁渔范围,覆盖了长江主要干支流和重要湖泊。禁渔区具体为: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鄱阳湖、洞庭湖;淮河干流河段。

  二是禁渔时间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和延长,统一了长江上中下游的禁渔时间,并从3个月延长到4个月,使禁渔期能涵盖长江流域大部分水生生物的主要产卵繁殖期。具体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是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同时规定,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长江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制定的专项捕捞管理规定批准。

  四是通告要求沿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联合相关部门在辖区水域内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执法管理,确保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凡违反者,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予以处罚。

  据了解,长江流域禁渔期是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全流域统一实施的禁渔期制度,是继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之后国家层面设定的重要的内陆水域休禁渔制度。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实施十多年来,在维护我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食品安全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支持和赞誉。

  近年来,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域生态环境发生了剧烈变化,水生生物资源持续衰退,资源环境专家、渔业管理部门、渔民和社会各界要求进一步延长禁渔期时间、完善禁渔期制度的呼声日益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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