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把放生看作是一种积累福报与偿还宿债的好方法,认为参与放生可以增长自己的慈悲心,也能感同所有生命的平等。但事实上,大部分放生行为都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放生前也未合理规划放生的规模、次数和物种,这种无序的放生不仅不是积德、福报,反而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决被告徐某承担因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鲇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事务性费用1.8万元、惩罚性赔偿5000元;被告刘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放生鲇鱼大量死亡
2017年,徐某经人介绍加入放生祈福的圈子,“圈友”们平常通过聊天群线上联系,不定期开展放生活动,如果没时间参与线下活动也可以委托参加的朋友帮忙念经祈福。
2020年12月,徐某收到身在国外读书的女儿的消息,说同学的奶奶生病了,听说徐某念经信佛,想委托其在国内帮忙放生祈福、行善积德,后徐某在群内组织线下放生活动。之后,徐某前往常州市某水产批发市场鱼贩刘某处询问鱼的价格,最终确定购买黑鱼和鲇鱼用于放生。徐某考虑到随便找个地方放生可能会被人捞走,所以最终决定前往有禁止捕捞警示牌的金坛钱资湖放生。
2020年12月15日,徐某等人来到钱资湖放生时,被相关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阻止,后一行人偷偷转至金坛长荡湖某港口,放生了2.5万斤鲇鱼。
但不久后,徐某放生的鲇鱼大量死亡。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组织人员打捞,历时10天累计打捞已死亡鲇鱼2.02万斤,支付打捞费、存储费、无害化处置费等应急处置费用共计9万余元。
外来物种危及生态
据了解,长荡湖系金坛的“母亲湖”,也是长江流域重要水域所在地湖泊。案发后,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第一时间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会商案件。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林依辉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该院介入后,经初步审查案件情况,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虽不适用新增设的“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但已经严重危害长荡湖水生态系统安全,符合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条件,当即启动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徐某等人放生的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是偏肉食性的杂食鱼类,生长速度快,繁殖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一旦入侵成功,将对长荡湖水生态系统造成重大损害。
据介绍,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给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万元。
2022年9月,检察机关依法对徐某、刘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按照专家评估论证的情况,承担非法放生导致的长荡湖直接资源损失、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及专家评估费用,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要求二被告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承担惩罚性赔偿。
检察建议加强普法
案件是起诉了,打捞所产生的应急处置费该怎么办?为此,金坛区检察院召集行政主管部门、湖管会、属地派出所等召开会议,商议处置措施。会上,大家一致认为,除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中涉及的费用以外,本案涉及的应急处置费也不该由政府买单,应由实施非法放生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赔偿。
起初,徐某、刘某对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不理解、不配合的,认为自己是在做好事、做善事,“不认可也就算了,为什么还要赔钱?”
“你们放生的活鱼大多数已死亡,且该品种鱼类是入侵性极强的外来物种,一旦入侵成功,将会对当地生态造成极大危害……”通过承办检察官的一番释法说理,多角度阐明非法放生的危害,二人最终认识到这次非法放生行为的错误,向在场所有人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2022年12月,徐某二人全部缴纳9万余元应急处置费和无害化处置费,还表示对于生态损失费用也将积极赔偿。
为防范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金坛区检察院向有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在水体周边设置严禁非法放生告示牌,加大刑法修正案(十一)和生物安全法关于非法放生规定的宣传力度。
2022年年底前,相关部门已按照建议要求在金坛区重要水体长荡湖、钱资湖等周边加强“机防+人防”建设,增设了“禁止放生”告示牌,并对周边群众及游客加强严禁非法放生宣传,引导全社会知法守法。
检察机关提醒,放生应当严格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向当地渔业行政部门报告、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注意保护生态环境。放生前一定要了解确认被放生动物的习性、数量、健康状况与放生环境相协调,尽量避免放生动物对人类生命、生活或放生地生态安全造成威胁。
(责任编辑:谭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