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三亚发布微信公众号30日消息,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旅游市场整治典型案例(第四批),涉及违规租赁、违规经营、未明码标价。
案例一:海南某租赁车行涉嫌未按规定办理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案
针对网民“老胡的车生活”1月26日发布的“在三亚租车骗局”网络舆情,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行政执法支队积极主动联合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警察支队展开调查。经查,网民张先生为方便在三亚游玩,在飞猪平台海南某租车专营店预定了一台“苏CXXXXX”的兰博基尼,租期2天费用共9888元,取车时因高额保险费用发生纠纷。经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调查取证,海南某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万宁市,该公司未对涉诉车辆进行备案,涉嫌违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给予当事人顶格行政处罚。关于网友反映的其他问题,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按程序向涉诉公司注册地的交通运输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线索,并持续跟踪处理结果。
案例二:郝某丰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3年1月28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场专班联合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在凤凰机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郝某丰驾驶“琼BD0XXXX”车辆,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三:三亚吉阳区某水果批发店涉嫌未明码标价案
2023年1月23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亚吉阳区某水果批发店未明码标价的案件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橙子、柠檬、桔子、提子、芒果等水果未标示价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