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加多宝集团官网1日消息,加多宝发布“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就‘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裁定的公告”称,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此外,本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加多宝集团官网
加多宝的公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认定: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在内容与形式上均存在重大缺陷,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2018年7月27日晚间,白云山的一则公告称,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药集团)近日收到广东高院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公告指出,广药集团提到,广东加多宝赔偿自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因侵害“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0亿元,浙江加多宝、加多宝中国、福建加多宝、杭州加多宝、武汉加多宝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广药集团要求,2015年1月22日,广药集团向广东高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起诉状记载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广东加多宝赔偿自 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因侵害“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29.3亿元,浙江加多宝、加多宝中国、福建加多宝、杭州加多宝、武汉加多宝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公告称,根据判决书,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4.4元。
与此同时,2018年7月27日,加多宝集团官网发布关于商标纠纷判决结果的声明,表示不服该一审判决,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一审判决不会生效。
(责任编辑: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