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湖北省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文件提出,进一步支持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就地城镇化。进城农民和外地返乡人员、新市民、新业态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城区(包括黄石城区、大冶城区、阳新县城)购买新建商品房时,一次性缴存6个月公积金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进一步支持缴存人通过配租配售型保障房解决住房问题。在租赁配租型保障房期间,允许缴存人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住房租金。缴存人选择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允许先提后贷,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缴存人贷款后,逾期不还时,可由所购房屋原筹集(建设)主体负责回购房屋,并协助公积金中心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通知还表示,进一步支持危旧房改造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对纳入县市区政府规划的危旧房改造项目的住房,房屋产权人可以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用于支付个人承担的项目费用。文件明确,此类提取可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承担的项目费用。同时,产权人可申请使用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不受住房套数、贷款次数限制,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允许先提后贷,贷款和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承担项目费用的80%;正常缴存、还款的借款人,可连续5年享受50%的贷款利息补贴,每次贴息额不超过3000元。
(责任编辑: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