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吉林省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征求意见稿》,长春市拟阶段性提高单笔贷款最高额度。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9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执行期限到 2024年12月31日)
同时,长春市拟调整贷款次数认定标准。借款人及配偶如在婚前分别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双方以家庭为单位可再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以购房所在地政府指定的住房套数查询或认定部门出具的结果为准。
对于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征求意见稿》显示,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以及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为其在当地唯一住房的,贷款利率按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以及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为其在当地唯一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在拟购房所在地有住房的,以及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不是其在当地唯一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5%(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5%)。
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多子女家庭(生育抚养二孩及以上的),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以及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为其在当地唯一住房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40%。
(责任编辑:谭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