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山西省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发布《关于加快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库存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控制增量、降低使用成本
文件提出,适度控制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增量。坚持“以人定房、以房定地、以需定供”原则,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住房发展规划,科学编制实施建设用地供应和住房发展年度计划,明确年度非住宅商品房及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区位。对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过长的县(区),除省市重点招商项目和物流、加油加气站用地外,应暂停新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挂牌出让。对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较长的县(区),应及时调减或审慎确定非住宅供地指标,适度下调本地住宅项目商业兼容比例。
合理确定房地产项目商住配比。鼓励探索设置灵活的商住配比方式,对规模较小的商住小区,在保障生活配套设施的同时,可适当降低商住配比。对分期实施的商住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上期非住宅商品房销售情况,报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后调整项目下期商住配比。
加强非住宅去化与楼宇经济协同发展。鼓励支持将存量楼宇改造提质升级,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培育发展特色产业、楼宇经济,形成特色商圈、双创基地、总部经济,提升非住宅商品房的使用价值、聚合价值和资产价值。
鼓励非住宅商品房自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加快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和相关税费缴纳。鼓励引导房地产企业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型发展,成立专业租赁公司,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开展房屋租赁业务,运营库存非住宅商品房,盘活资产。
降低非住宅商品房用户使用成本。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按照居民阶梯价格标准执行。严格按照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同政办发〔2023〕24号)文件执行。
同时,有效盘活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存量。对已出让但尚未开发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允许按规定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养老、文旅、体育等新兴产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经批准可按“商改住”进行规划修改,并可适当降低商住配比。
发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
支持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经合法批建并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和符合条件的烂尾建筑工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各方意愿的前提下,经市县(区)政府同意,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文件还要求,盘活存量非住宅商品房资源。对已竣工未售出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满足结构安全、消防的前提下,政府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社区公共服务机构、自律性组织、国有平台公司,可通过收购、长租等方式用作高层次人才公寓、“创客空间”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同时,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银发〔2024〕2号),满足团体批量购买租赁住房的合理融资需求。对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依规批量购买存量闲置房屋用作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和国有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购买商品房、委托定向开发等方式用作保障性或商业性租赁住房长期持有运营的,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严格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发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签订购买协议后符合条件的可向相关部门申领专项奖补资金;贷款存续期内,房屋租赁用途不得改变;运营期满后,允许作为商品房上市交易。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80%,贷款利率由商业银行综合考虑借款人风险状况、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
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加强库存监测
加强项目监测监管。各县(区)应加强本地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监测监管,按照商业公寓、商务办公等分类统计清查,及时掌握已自持、已租赁、已盘活的非住宅商品房底数,提出合理处置方案,实施分类台账管理,并适时公开非住宅商品房供应、销售及库存信息,引导市场预期,促进供需平衡。
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本地区非住宅商品房去化的形势研判、政策研究和调度推进等工作,及时制定出台有针对性、个性化、可操作性强的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专项行动方案或工作计划并公布实施,切实推动非住宅商品房库存逐步下降,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市发改委、市规自局、市商务局、市促投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及各县(区)住建局每月3日前将上月化解非住宅库存工作进展情况梳理总结后,汇总本单位工作情况,将工作总结报送至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统一汇总后按要求报送省住建厅。
(责任编辑:李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