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海南发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提出,“十四五”期间,加大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供应力度,解决30万户城镇家庭住房问题;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促进城市有序更新。
其中,建设安居房25万套,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住房需求。结合安居房建设,基本解决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通过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含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5万户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重点保障城镇户籍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以及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同时,有序推进城市中心区域集中连片、环境脏乱差的棚户区和垦区危房改造。
住房保障范围逐步从户籍人口扩大到常住人口,持续增加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共享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红利。持续优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步实现安居房供应量不低于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60%,把安居房打造成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住房制度的压舱石、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稳定器、招才引智的吸铁石。
措施方面,海南省提出加快构建以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为主体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持续推进棚户区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健全配套政策,有效增加住房供给等措施。
构建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体系建设
海南提出,加快构建以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为主体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持续推进棚户区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安居房主要面向在本省城镇无房和无购房记录,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销售。
文件提出,逐步将非户籍常住居民家庭纳入安居房保障范围。安居房套型建筑面积以10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为主,逐步满足改善型住房需求。安居房销售均价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每平方米销售均价按照项目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确定,或者不得高于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市场化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城镇住房困难群体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为主。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平均租金的90%。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公租房。继续执行现行政策规定,主要面向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采取政府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公租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对符合条件的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坚持应保尽保,突出兜底保障作用。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主要面向棚户区内被依法征收拆迁房屋的群体供应。征收房屋属个人产权的,安置住房面积可根据征收补偿协议合理调整;征收房屋属公有产权的,安置住房面积可参照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执行。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且符合条件的居民,可通过提供保障性住房或共有产权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健全配套政策,有效增加住房供给
文件提出,明确土地供应方式。新供应的安居房用地,按照“限房价、控地价、竞品质”的原则,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划拨住宅用地可以补办出让手续用于建设安居房。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可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供应土地。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对安置住房项目中涉及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租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对于规模较大的安置小区,需配套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可以分宗的,以“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完善住宅用地地价体系,细化安居房用地和租赁住房用地基准地价。
足额保障土地供给。各市县政府要将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单列指标,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主要安排在城市建设重点片区、产业园区及周边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建设和异地建设相结合,统筹考虑城市功能布局、人口密度、资源承载力等因素做好安置工作。异地建设安置住房,应充分考虑居民生活、就业需要,科学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在城镇规划区、产业园区等人口聚集区域,鼓励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将已供应的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省重点产业园区供应的住宅用地中,租赁住房用地占比一般不低于20%。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各市县政府要统筹和合理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省财政按照年度建设任务和补助标准落实省级配套补助资金,对各市县予以支持;省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积极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规范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支持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在贷款期限、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统筹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在把控风险的前提下,探索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域开展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简化纳税流程,优化纳税服务。安居房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有关规定减免。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机制。依法依规推动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做到应缴尽缴;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外来务工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等群体逐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贷款购买安居房。支持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和购房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优先用于支持公租房建设。
鼓励配建保障性住房和盘活存量住房
新建市场化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安居房项目可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政府确定,并纳入土地“招拍挂”条件。
鼓励开发企业利用存量商品住宅用地建设安居房,或建设、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在项目融资、商品住宅计划安排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积极探索通过差别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个人将空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
支持国有企业或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整合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空置住房,以收购、长期租用、委托经营等方式筹集社会空置住房,统一运营管理,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
综合运用审批、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等优惠政策,鼓励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同意,将空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项目仅临时变更建筑使用功能,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
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情况进行梳理,按照规定将已取得各类优惠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使用。
(责任编辑:彭衍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