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对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万达东湖置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事由为武昌区中北路武汉中央文化区K1地块一期二期S1号商铺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武]城罚决字[2020]第00063号。记者查询发现,武汉万达东湖置业为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地产”)旗下全资子公司。
武汉万达东湖置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武汉市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对武汉万达东湖置业作出上述罚款的处罚。
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8月12日。
资料显示,武汉万达东湖置业为武汉中央文化区K1地块一期一区项目、商业办公K1地块二期(K1-J1)的建设单位;该项目施工单位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上海建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项目建设规模为305484.68平方米。
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成立于2009年12月30日。其股东结构如下:万达地产持股100%,认缴出资269000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建筑许可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国家对建筑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进行从严和事前控制的管理,对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有业内人士指出,违法无证施工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建筑工程质量、结构和施工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一些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建筑活动中,意图绕开监管部门的监督,有的采用未经检验、检测的材料用于建筑工程,甚至于将建筑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建,导致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一款: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第二款: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款: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新建建(构)筑物;(二)建筑物规模、立面以及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等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建(构)筑物改(扩)建工程;(三)新建、改(扩)建交通工程、管线工程。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本条例第六十条所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是指:(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责任编辑:谭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