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邢建(房)罚字〔2020〕第(13)号)。邢台保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违规预售商品房被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整。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7月7日对邢台保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预售商品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邢台保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保利云上”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擅自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其中违规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345万元整,具体有邢台保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出的收款票据、和询问笔录为凭证。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邢台保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进行处罚。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对邢台保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万元整。
天眼查资料显示,邢台保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河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河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利发展控股”,股票简称“保利地产”,600048.SH),持股比例为90%。
保利发展控股官网显示,保利发展控股是国内较早从事不动产投资开发的企业之一,旗下有“保利地产”品牌。公司的不动产投资、开发、运营业务,已实现国际化规模经营,业务遍布全球一百多个城市。公司拥有不动产全业态的开发经验,除住宅、商务写字楼外,在品牌酒店、购物中心、会展中心、体育场馆、产业园区、主题公园、旅游度假等领域,形成了自主品牌体系与标杆产品。
公开资料显示,邢台保利云上项目,位置坐落于桥东区开元路与中兴大街交叉口东南角。该项目总占地面积约70602.66平方米,采用新古典风格,是保利地产在邢台即保利茉莉公告、保利时光印象之后开发的第三个项目。也是保利地产旗下比较高端的产品系列,该项目预计2020年上半年6月份左右开盘。邢台保利云上项目位于中兴大街与开元南路交汇处南行400米路东,占地约105亩,宗建筑面积约29万平方米,绿化率高达47%。共有16栋楼,包括11-17层的小高层和22-26层的高层,户型面积为85-138平米。
据邢襄资讯6月29日报道, 6月27日,在“五证”不全的情况下,保利云上已经建好销售中心并开始摇号“预售”。而邢台市襄都区(原桥东区)住建局工作人员表示保利云上项目只有A1取得的预售证,并将调查其他楼源是否提前预售,若存在违规销售将依法查封售楼部。他还提醒消费者为了自己的权益不要购买五证不全的楼盘。
据悉,而后的6月30日,襄都区住建局和大梁庄乡政府工作人员分别赴保利云上项目开展违规预售稽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建(房)罚字〔2020〕第(13)号
邢台保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MAOEDXP42P
地址:开元南路以东、冯庄街以北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7月7日对你公司违规预售商品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开发建设的“保利云上”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擅自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其中违规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叁佰肆拾伍万元整,具体有你公司开出的收款票据、和询问笔录为凭证。本机关认为你公司违规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叁万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4003300号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14日
(责任编辑:张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