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兴市税务局对嘉兴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恒地公司”)罚款1998.50元,其违法事实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构成偷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者查询发现,嘉兴恒地公司为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集团”,股票代码:600383)旗下全资子公司。
嘉兴恒地公司违法事实如下:嘉兴恒地公司与杭州导努运输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取得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62846426,涉及金额11087.38元,税额332.62元,价税合计1142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虚开证明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嘉兴恒地公司已于2018年结转年度损益11420.00元。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计算,嘉兴恒地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285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嘉兴恒地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嘉兴市税务局对嘉兴恒地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行为处所偷税款2855.00元百分之七十,罚款计1998.50元。
嘉兴市税务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4月1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税一稽罚[2020]19。
嘉兴恒地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13日,为金地集团全资子公司。
金地集团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嘉兴恒地公司业务性质为房地产开发;金地集团间接持股100%。
截至5月18日收盘,金地集团报13.10元,总市值为591.41亿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