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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网店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发促销信息

  • 发布时间:2015-05-07 07:31:00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张璐  责任编辑:谢凌宇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6月5日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如违规,其行为及处罚结果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制度,并实现信息共享。

  办法所称无店铺零售,指不通过店铺,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亭(自动贩卖机)等。意见稿明确,国家支持有形店铺与无形店铺融合与创新,向小城镇和农村市场延伸业务。

  意见稿规定,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不得通过无店铺零售方式进行交易。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不得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向其发送推销信息。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或相关服务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降低促销商品质量。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售商品,应当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违反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将进行汇总,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制度,并实现信息共享。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的经营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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