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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鼓励成立无店铺零售行业组织

  • 发布时间:2015-05-06 05:30:40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赵晓娜  责任编辑:金潇

  电视购物、网络购物、自动贩卖机等无店铺零售行业组织,不久后也将“有法可依”。5日,商务部发布了日前起草的《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国家鼓励成立无店铺零售行业组织,但严禁夸大宣传弄虚作假,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

  据介绍,无店铺零售指不通过店铺,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亭(自动贩卖机)等。

  意见稿表示,无店铺零售经营者通过相关服务者从事销售活动,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授权经营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照信息;居民身份证、联系电话、经营场所(住所)。

  根据意见稿,无店铺零售经营者进行销售活动前,应当依法履行对消费者告知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披露经营者基本情况或服务信息、交付及退换货方式、依法取得的商品许可或授权经销信息等信息。披露的文字信息、商品图片及影音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消费者。

  针对目前网络购物、电视购物普遍存在的虚假宣传问题,意见稿表示,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严禁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误导消费者。另外,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或相关服务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相关信息。”意见稿明确,这些信息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与促销相关的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例外商品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标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降低促销商品质量。

  意见稿指出,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将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进行汇总,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制度,并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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