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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规范无店铺零售业 电商交易信息保存不能少于两年

  • 发布时间:2015-05-06 08:02:00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商务部昨日就《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支持有形店铺与无形店铺融合与创新,向小城镇和农村市场延伸业务,但也对经营者与相关服务者的经营行为作出规范。

  办法指出,无店铺零售经营者通过相关服务者从事销售活动,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授权经营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照信息等。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要提供居民身份证、联系电话、经营场所(住所)等。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办法还要求,经营者和服务者将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严禁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误导消费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向其发送推销信息等;向消费者出售商品,应当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无店铺零售”指不通过店铺,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亭(自动贩卖机)等。

  近年来,相较于传统零售业,以电商为代表的无店铺零售正越来越多的改变人们的生活。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全国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1万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0.6%。其中,网络零售保持强劲势头,一季度全国网上商品零售额增长41%,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8.9%,对社会零售总额增长的贡献率达到27.1%。另据商务部监测,一季度5000家重点零售企业网上商店销售额增长39.7%,增速较上年同期加快14.5个百分点。今年以来,商务部等部委多次表示,新兴消费方式需要在规范中加以促进。

  北京晨报记者了解到,此次意见反馈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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