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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新规引质疑:1天最多购物1次 不超90分钟

  • 发布时间:2015-12-20 08:07:59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金潇

  【导读】云南出台新规,限定旅行社1天最多安排1次不超过90分钟的购物,如此新规遭消费者质疑,难道从此可以名正言顺地强制购物?乘客车票丢失被要求全额补票,状告铁路部门败诉。手机购票短信为何不能视为有效客票?消费者纸质车票丢失怎么办?

  央广网北京12月19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聚焦本周消费投诉热点。

  近年来,旅游大省云南屡屡爆出导游辱骂游客、强制购物等新闻,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近日向各州(市)旅游委(局)下发通知,决定组建一批旅行社集团,通过规范旅行社集团行为来达到规范经营、提升服务质量的目标。方案要求:杜绝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并规定旅行社购物次数每天不得超过1次,购物时间每次不得超过90分钟。

  云南旅发委的这一新规发布后,不少网友表示支持,认为新规对规范旅游秩序有所帮助;但是也有不少网友担心这一措施治标不治本:规定了购物次数和时长,反而可能成为"旅游强制购物"的"授权书"。也有部分网友建议,如果需要有购物项目,那就在合同里写出来,没必要藏着掖着。别合同里啥也不写,到旅游地点的时候把我们一块拉过去,去一个莫名其妙的地方去买东西,而且不买还不行,不买就骂我们,甚至打我们。

  对此,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潘圆、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进行点评。

  潘圆:大家比较关注对购物限定的时间和次数,我认为这个事情处理的方式是非常僵化的,目前来曝出来的因为购物产生的纠纷,基本上都是低价旅游出现的一些现象,跟目前的导游体制有很大的关系。实际上国家旅游局很早规定强制购物是不允许的,而且负团费零团费都是违规的。云南方面发生了恶性事件以后,希望及时有一个改变,出台一些规则,但是这种规则实际上是不符合实际需要的,而且是一种僵化的管理模式,很多政策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应该建立一个整体的这种框架和变革。

  邱宝昌:旅游者的目的不同,旅游的设计应该不同,就应该根据旅游消费者的方式和目的设计不同的旅游板品,由他们来决定。旅游法里,包括旅游合同,并没有限制旅游的次数和时间。它是要求招揽顾客不得购物收回扣等,所以对这种违反《旅游法》行为应加大执法力度。第二,合同的归置应该要契约精神要尊重,旅游产品应该细化,我们的旅游合同可以提供一些更多的示范文本。

  经济之声:网友们有一些担心,现在规定了可以购物一次90分钟,是不是就给这个强制购物披上了一个合法的外衣?

  邱宝昌:有的旅行社给消费者2次、3次购物,时间很长,消费者投诉很多。现在监管部门管了,最多不超过一次。难道一次就合法吗?不管是一次两次还是三次,只要双方达成和议,应该去尊重他们的意思,现在行政部门规定不超过90分钟,这也是没有依据的,它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应按照《旅游法》相关规定,而不是说不超过90分钟。本来可能还没有安排购物的,他就拿了依据,可以安排,只要不超过一次就合法了。谁给你的底气?《旅游法》并没有这样规定。旅游法包括旅游合同里9项内容当中,没有购物细节,只有其他约定。现在加上一个专门购物不超过90分钟,不超过一次就合法的方案,我认为这样不妥。

  潘圆:实际上它是以加强监管的名义剥夺消费者的一部分选择权,这本来这是我应该自己选择的,我喜欢逛1个小时,或者逛2个小时是我的权利,另外对于购物条款的约定,我们忽略了一点,就是讨论了就是说应该双方自愿的,不能强制的。另外旅游公司跟消费者约定的购物,应该是优质的购物,而不是在指定价格虚高的,消费者不信任的环境去购物。

  罗先生在去年11月27日,通过铁路客服中心12306网站购买了一张南京南—无锡的G7039次二等座车票,票价84.5元。11月28日,他在南京南站进站后换取了纸质车票,经检票乘坐了G7039次列车。到达无锡站之后,在出站前发现纸质车票不见了。他向出站口检票人员出示了12306网站发送到自己手机上的订票信息,并出示了身份证,表明自己已经购过票。不过,工作人员仍要求罗先生补交票款84.5元,并加收了2元手续费。罗先生认为,他已足额支付了票款,铁路部门要求加收车票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在交涉过程中他被怀疑逃票,精神上遭受了痛苦。今年8月,罗先生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请求退还补票款及手续费合计86.5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现在判决结果已经出来了,一审判决不支持罗先生退还补票款的请求。现在罗先生还是不服,表示要上诉。法院的审理认为,罗先生提供的手机短信不是有效客票。在乘客与铁路部门的承运合同成立后、检票上车前,旅客可以通过退票、改签等手续对合同进行解除或变更,退票的旅客丧失原有客票,改签的旅客取得新客票,而手机中保存的信息却不会变化。因此,手机短信仅具有证据的作用,仅能证明曾经购买过客票。手机短信反映的只是合同成立时的状态,与合同生效时的状态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拥有手机短信不必然表明旅客享有该短信记载的客票权利。

  潘圆:判决结果是比较荒谬的,舍本逐末,只抓住了罗先生提供证据的一个方面,说手机短信是证据的一个方面但不能作为持票的证明,但问题在于从购票系统里应该是有对照的。如果我提供必要的身份证件在系统里能够查到,确实是买了票,我认为就是可以证明双方有一个实质性的协议签订,这种协议纸质的只是合同的一个表现方式,而不是没有了它就没有了双方的约定。12306铁路系统,既然购票能够发短信提醒他,退票也应该能提醒他,你没有发是系统的缺陷,以系统缺陷来认为消费者提供证据不完备,我觉得是有问题的。

  邱宝昌:现在是实名制,实名制就要要求三证合一,一个是车票作为证据,一个是身份证明,军官证、身份证、护照,这是一个证明,还有就是刷脸,看你的人,要三证合一,把你的外在相貌和票统一以后才能进去,这就证明已经有票,那还补什么票?如果没有证没有票,证票人不合,就进不了站。你现在允许进站,他持身份证拿着票进站了,也就是他这个票没有被人退票、改动。铁路法确实讲,乘客应当持票上车,这是在原来法没有搞实名制的时候,可以要求你补。我想等待的法律再去认定,这位即使败诉了,要败得明白,铁路说了车票才是凭证,但进站已经验过了,凭证丢失了,为什么还要补?实名制有什么意义?如果不是实名制,铁路这种做法我认为可以理解,有的是逃票的,没有去验票,谁都可以去上,这种情况有可能。但现在都是一一对应的,第一验票口的服务人员知道,另外系统知道。建议这位消费者,上诉、不要撤诉,打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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