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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人贩子死刑”系商业营销 当事单位称已修正

  • 发布时间:2015-06-19 07:36:25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何欣  责任编辑:金潇

  连日来,“卖孩子的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这一话题持续引发争论,也有人质疑这是一场企业营销行为。昨天下午,珍爱网发表声明称,这是单位员工擅自启动的营销行为,公司发现后已进行修正,并严肃处理相关员工。而针对这场争论,也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加重刑罚力度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

  网友被“死刑”刷屏

  “来自北京的某某做出承诺,我坚持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我坚持卖孩子的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偷孩子判死刑!不求点赞,只求扩散。”从前天晚上开始,类似这种呼吁性的网文在微信、微博等社区渠道广泛传播。不少网友感慨“今夜被‘死刑’刷屏”。

  而与此同时,也有网友指出这条信息下附有珍爱网的推广链接,点开链接后,会跳转到该网站的注册页面,且该链接具有唯一性。并以此质疑上述呼吁打击拐卖儿童的信息是该网站的营销行为。

  呼吁死刑系擅自营销

  针对这一质疑,昨天下午,珍爱网也向媒体发布声明,称“关于‘支持贩卖儿童应判死刑’的热点传播一事,系个别积极参与和关注此事件的珍爱网员工未经批准擅自启动的营销行为。对于这一并不符合公司价值观的个人行为,发现后已进行修正,严肃处理相关员工的失职”。该网站同时表示,“对于该事件所造成的困扰,公司致以真诚歉意。日后还将在关注社会热点事件的同时,严守企业的社会责任,为社会传递正能量。”

  记者昨天下午再次点击这条信息,页面已经无法显示。

  虽然这最终被证实是一场“营销”,但并未影响在网友中引发了一场“该不该一律判处死刑”的大讨论。网友们大致分为两个派别,彼此争论不休。记者注意到,持“人贩子都该死”观点的大多是为人父母的网友,不少人在转发支持上述“一律判死刑”的信息之余,往往还附加自己颇具感情色彩的评论。也有网友从情理上分析并认为“死刑并不是万能的”。

  公安部打拐办 情节特别严重适用死刑

  针对这轮争论,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昨天也在其官方实名微博上做出了表态。陈士渠提出了三个观点:首先,鉴于拐卖危害巨大,应依法从严惩处人贩子,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坚决依法适用死刑,以震慑犯罪。其次,买方应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减少收买需求,从源头上减少拐卖犯罪发生。第三则是希望家长看护好孩子,教育孩子增强防拐意识,不给人贩子以可乘之机。

  此外,陈士渠还转发了近年来几起对人贩子判处死刑的新闻。

  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律师说法 处罚不应该一刀切

  多年从事刑事法律研究及辩护工作的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立伟律师则认为,公众希望通过提高刑罚标准而实现杜绝一类犯罪的愿望,似乎并不现实。“犯罪分子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而不应该一刀切”。吴立伟说:“对某种犯罪的预防不能单纯靠刑罚解决,而是在加大打击之外作为系统的社会工程来对待,由司法、行政、民政等各部门采取多种手段形成社会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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