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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自行安装热水器洗澡中毒 商店厂家担责2成

  • 发布时间:2016-04-27 14:36:00  来源:大洋网  作者:魏徽徽  责任编辑:李春晖

  花都一市民欧老伯购买了家用燃气热水器后自行安装,商家在收据上还写了“本商店概不负责”的说明,孰料次月欧老伯的儿子在洗澡10分钟后即不幸倒地抢救无效死亡。日前,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广州中院终审,法院判商家和已被吊销生产厂家两股东连带赔偿12.8万元,欧老伯要自担8成责任。

  悲剧

  儿子洗澡10分钟倒地亡

  2013年1月,欧老伯在杨某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赤泥某电器商店购买了一台国威牌JSD12-R15型号家用燃气热水器。因与欧老伯较熟悉,当时商店工作太多,杨某没有安排技术人员上门安装,要求欧老伯自行安装。杨某在销售单上还注明,要求欧老伯严格按照说明要求安装使用热水器,必须安装在浴室外通风良好处,使用热水器时请保持空气流通,以保证热水器正常工作及家人的安全,未按说明操作而导致事故,本商店概不负责。

  同年2月1日,欧老伯的儿子阿奇在住宅使用该热水器约10分钟后倒地,家人发现后当即送往医院抢救,但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卫生院初步诊断,欧某为煤气中毒死亡。经事后调查,出事热水器是佛山顺德托某电器公司生产的,张某、刁某是该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因逾期未年检,早在2011年3月30日已被工商部门吊销。

  事后,2013年底,欧老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某就欧某死亡一事承担3成责任赔偿20万元,厂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认为费用过高,欧老伯不同意对该热水器进行技术鉴定。庭审中,杨某辩称,欧某是否煤气中毒死亡,亦未有相关的尸检报告证实,也没有完整的证据链证实欧某是在使用热水器洗澡过程中煤气中毒死亡的。

  杨某还说,欧老伯是主动要求自行安装热水器的,对于造成的后果应自行承担。此外,杨某还申请追加两家电器公司为共同被告,但欧老伯表示放弃追加。

  判决

  商店厂家连带担责2成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生命权纠纷,欧某在使用从杨某处购买的热水器过程中,因煤气中毒死亡,该事实有欧老伯提供的公安机关报警回执、购买热水器的收据、卫生院的诊断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火化证明等证据证实,且杨某对欧老伯向其购买该热水器予以确认,因此确认欧某因在洗澡过程中煤气中毒死亡。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杨某作为销售单位应当对涉案热水器进行售后安装服务,但杨某并未安装,而欧某在使用时,因安全意识淡薄,涉案热水器自行安装在浴室内,并未保障空气流通,导致事故发生。

  虽杨某在销售单上注明的“提醒说明”内容不足以减免他作为销售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但该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于欧老伯忽视燃烧器具的危险性,未保障浴室通风而导致,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杨某作为销售者未做好售后服务安全工作,应承担次要责任,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同时,涉案热水器的生产公司虽被工商部门吊销,但在法律上的主体仍存在;该公司及其股东作为涉案燃气热水器生产者,应与销售者协商确定售后服务的安装、维修等服务行为,刁某、张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营的公司提供售后服务,即对涉案热水器进行安装服务,故应与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欧老伯的损失共64万余元,由杨某承担12.8万余元。判后,杨某不服上诉。刁某、张某共同答辩称,本案没有证据证实涉案热水器存在质量缺陷,不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今年2月,广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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