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何颖思
“算法推荐”新规能否堵住“大数据杀熟”漏洞?个人信息保护有没有更好的办法?如何避开“虚假种草”的坑?2022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是“共促消费公平”,引导“科技向善”价值理念是重要内容之一。“3·15”来临之际,广州日报记者专访了广东省消委会及其法律顾问,为消费者“避坑”支招。
“大数据杀熟” “算法推荐”新规更具针对性
近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互联网消费大数据“杀熟”问题调查结果显示,在对16个平台进行的32个模拟消费体验样本中,有14个样本新老账户的价格不一致。其中,大多数样本是因为打折或优惠力度不同导致最后成交价格不同,但个别在线旅游和外卖平台的体验样本显示,新老用户同时购买相同商品(服务)的标价不同,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调查发现,大数据“杀熟”问题主要集中在网络购物、在线旅游、外卖和网约车等消费领域。
广东省消委会法律顾问陈北元律师认为,互联网平台掌握了海量数据,它对每一个消费者进行了精准画像,基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消费习惯、支付能力或消费需求进行“量身定做”营销方案。这种“量身定做”,好的方面是更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个性化消费产品。但消费者也容易陷入商家提供的“信息茧房”之中,消费者因此丧失了获取更多信息的能力,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一系列权益因此受到侵害。
若遭遇“大数据杀熟”,消费者有何维权“新招”?陈北元介绍,消费者可及时通过截图或录制视频等方式保存好证据。如果与商家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今年3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算法推荐”新规)更具针对性,它可对网信部门等部门的行政执法进行具体指导。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讲,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在与商家协商、向消费者组织投诉、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等渠道的基础上,现在无疑是多了一个向网信部门投诉的渠道。“现在对于互联网的监管,网信部门的职责越来越健全,遇到相关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可以向网信部门进行投诉。”陈北元说。
个人信息保护 商家获取个人信息要遵循三原则
不少商家,通过赠送礼品或优惠券等方式,诱使个人扫码提供个人信息,在陈北元看来,这也是违法行为。“法律已经划了界线:必要、合理、正当,商家获取个人信息要遵循这三个原则。”陈北元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各方对个人信息保护都有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如消费者个人可基于赋予的权利去提起的权利保护诉求,包括诉讼等方式。消费者组织可基于法律赋权作出消费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提起相关公益诉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做出行政处罚等等。“市场主体行为规范了,消费者权益的受保护程度也会更高一些。”
那么该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广东省消委会和陈北元给出“四个要”建议:一要重视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认真学习个人信息保护法,掌握法律要求规定,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个人隐私安全。
二要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习惯,不要贪小便宜而随意授权提供个人信息。在接受经营者服务时,要明确经营者收集个人信息的方式、范围、目的和依据,如非必要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给经营者。
三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轻易在网上“晒”与个人信息相关的内容与资料,对于一些容易造成自己信息泄露的资料,如快递、外卖订单,应及时妥善处理。
四要主动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可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反映,或登录广东省消委会官网投诉维权。
“虚假种草” 虚假“种草笔记”实则是广告
根据“达人”的“种草笔记”去“打卡”,却发现货不对板……近年一些虚构消费经历的“种草笔记”“网红测评”误导消费,透支了消费者的信任。陈北元指出,过去网购平台由于存在“虚假好评”,让消费者转投一些消费达人的“日记”“测评”,但现在这些打着消费体验旗号的评价文章也出现了虚构的情况。在他看来,这类评价文章如果目的是营销、导购,那么实际上是一则广告。
因此,陈北元认为这类文章也应遵守广告法的规定,包括不能进行误导性陈述,不能虚假宣传等。此外,进行这类评价的网红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构成虚假宣传、消费欺诈,可面临“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那么消费者该如何“避坑”呢?陈北元指出,消费者应尽量通过不同方式在不同商家比较,多元化获取信息,“货比三家,挣脱商家营造的“信息茧房”。”
陈北元指出,若消费者基于评价文章发生了消费行为,后来发现货不对板,消费者可以投诉或起诉商家和网红。“网红往往会告诉消费者是哪个品牌,或者告知购买链接。无论是提供品牌还是链接,一旦发生了货不对板等情况,消费者可以把网红和商家一并起诉,由法庭来判断网红是否存在导购。”
陈北元介绍,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向法庭提供浏览记录、购买记录等证据,还可以向法庭申请调查令,责令相关平台提供相关数据。或者法庭会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若法官认为商家掌握这方面信息,则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责任编辑: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