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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消协通报中,要求雷沃重工在调解协议中采取召回、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消除此前违规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安全风险,并承担相应费用,还规定了雷沃重工所要采取的公告召回方式。
对此,郝庆丰深有感触。他说,在消费品质量维权领域,公益诉讼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因为消费品有时会出现批量性的质量问题或缺陷,而且由于其使用人群的分散性和自身价值的限制,提起私益诉讼,往往得不偿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也认为,在消费维权领域公益诉讼大有可为。“我们要打造质量强国,实现高质量发展,就必须打好公益诉讼和惩罚赔偿的组合拳,重典治乱、猛药除疴,提高制假售假者的违法成本。”他说道。
公益诉讼还应“扩项”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但是却只列举了“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
著名公益律师贾方义说,当前的法律规定将大量的民间团体排斥在公益诉讼之外,而机关和相关组织往往具有官方背景,他们并没有公益诉讼的动力,而具有公益诉讼动力的民间公益团体却没有公益诉讼的权利,这样一来,公益诉讼也很难开展起来。
李伟民也十分支持这一观点,他说:“这从《民事诉讼法》修改多年,中消协到2016年才开展了第一起公益诉讼可见一斑。当然,这样的主体限制也有着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质量的考虑。”
目前,公益诉讼既是产品质量和环境污染等特殊领域维权的有力支撑,也是行政执法的有益补充。经过这些年的司法实践和经验总结,适时扩大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和适格主体,充分运用好公益诉讼,将有助于维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李伟民建议,适当扩大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比如当有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在请求上述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但未得到回应或被拒绝后,可以自行提起公益诉讼,但需要对和解与调解进行限制,将判赔金额成立基金会,维护受害方的利益。
公益诉讼全世界的规定基本是三大主体:个人、检察官、组织。2011年,贾方义和郭乘希律师向法院提起首例渤海湾漏油环境维权公益诉讼就是以个人身份提起的,当时得到了公众和法学界群起呼吁和响应。但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以个人身份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仍然未被认可。
贾方义说,国外对公益诉讼采取奖励的方式,对损害公共利益判决的赔偿,用于奖励公益诉讼人,以弥补公民个人为维护全体公民的利益所付出的劳动和损失,其审理以维护公共利益作为司法目标,并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实体法的规定作为依据,在范围上也不以环境、食品作为限制,涉及对妇女、儿童的歧视等宽泛的公共利益的范围,其裁判的法律效力往往得到优先执行,我国应该借鉴。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