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维权须防五大误区
- 发布时间:2016-02-03 09:32:12 来源: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 杨学友
当下,一些小型用人单位以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社会保险范围,劳动合同法亦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为由,拒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下面案例告诉我们,用人单位无论有多少理由,都不能拒不缴纳。即便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仲裁范围,也不影响劳动者依法维权!
误区一:住房公积金不属社保范围,单位有自主权?
[案例]小邵中专毕业后入职一家物流公司从事送货员工作。 2015年年底,小邵因打算购房,并办理公积金贷款,遂向公司提出补交、并协助办理手续。公司以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社会保险范围,且《劳动法》并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要求为由拒绝。
[分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国家法规政策强制实行的义务。
误区二:劳动合同未约定公积金,劳动者无权主张?
[案例]李先生因所在商业集团公司从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辞职时要求公司补交其供职的19个月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确定该公司应缴费基数及缴费金额后,先后向该公司发出拟处理决定告知书,以及限期缴存通知书。该公司以其与李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义务为由,拒绝履行限期缴存通知书。
[分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见,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约定与否,均不免除该项法定义务。
误区三:公积金不属仲裁范围,劳动者无法主张权益?
[案例]孙女士因所在的酒业集团公司一直未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便于退休前就此事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院以劳动者的请求四项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被驳回。
[分析]我国劳动法等法律虽未将住房公积金争议纳入国家法律调整范围,但并不能阻止劳动者依法维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误区四:公积金可多可少,单位有自主权?
[案例]刘小姐所在的某食品加工公司以经营效益不佳为由,将缴存比例由原来的5%下调至3%,职工找到工会要求更正,工会几经努力未果。
[分析]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该规定表明,无论公司效益如何,其缴存比例的底线是不得低于5%。
误区五: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不能缴公积金?
[案例]刘阿姨系个体装修材料店业者,一直想缴纳住房公积金,并申请住房贷款。为此,刘阿姨还特意查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却没有提到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可以加入缴存住房公积金行列的规定。
[分析]2005年1月发布的《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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