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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抽样合格率91.7%

  • 发布时间:2016-02-02 08:31:27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田昌友

  1月26日,辽宁省质监局发布了2016年度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产品质量抽样合格率为91.7%。

  据悉,本次抽查依据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T10632-2004《烟花爆竹 抽样检查规则》、GB19593-2004 《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GB21555-2008 《烟花爆竹 双响》、GB24426-2009《烟花爆竹 标志》等标准的要求,对烟花爆竹产品的外观、标志、包装、引火线、药量、结构和材质、药种、燃放性能等项目进行了检验。共抽查了176家企业生产的300批次产品,合格275批次,产品质量抽样合格率为91.7%。其中,主要产品类型的组合烟花类产品质量抽样合格率为93.0%;爆竹类产品质量抽样合格率为88.0%;喷花类产品质量抽样合格率为92.3%。主产地湖南省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抽样合格率为93.2%;江西省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抽样合格率为83.7%。

  据了解,本次监督抽查共有24家企业生产的25批次产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是标志(运输包装、销售包装)、引燃时间、燃放性能、药量不合格。具体如下:

  标志。本次抽查有18批次产品标志项目不合格。主要表现为缺少生产日期、总药量、计数量等信息。产品标志是明示烟花爆竹产品性能和指导使用者正确燃放或存储产品的重要说明。标志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生产企业对新标准理解不深,或是企业管理者不够重视;二是个别企业有意不填写生产日期,以达到混淆产品保质期的目的;三是生产企业将以前印刷的旧标准的产品标志用于新产品中,导致运输包装与销售包装存在不符的情况。

  引燃时间。本次抽查有17批次产品引燃时间不合格。其中9批次爆竹类产品引燃时间过短,8个批次组合烟花产品引燃时间过长。引燃时间是从点燃引火线至引燃主体的时间,是保障消费者燃放安全的重要指标。引燃时间过短,极易造成燃放者点燃后无法及时撤离而炸伤;引燃时间过长,容易误导消费者走近观看而被伤害。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生产企业没有按标准要求设置单独的安全点火引线,导致爆竹类产品质量不合格;二是部分生产企业对新标准理解不深,忽视了对于引燃时间上限的控制,对引燃时间过长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

  燃放性能。本次抽查有4批次产品燃放性能不合格。燃放性能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卷筒厚度不足,纸张强度不够,纸筒受潮或者未晒干;二是使用劣质发射药、发射药储存不当导致发射高度不够;三是产品在产区仓库回潮,影响产品发射药威力及产品纸筒强度,造成低炸;四是加工质量不合格造成产品串火,引起低炸或者炸筒。

  药量。本次抽查有1批次爆竹类产品药量不合格。药量超标会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为增加产品燃放效果,有意超量添加;二是企业对产品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掌握不准,不能按标准要求严格组织生产。

  辽宁省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优劣涉及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把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各有关部门,并将不合格生产企业名单及检验报告移交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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