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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党组印发《质检总局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16-01-21 08:33:34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鞠雯)近日,质检总局党组印发了新修订的《质检总局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办法),要求质检总局机关,认监委、标准委以及直属系统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新办法深入贯彻新时期中央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和要求,以中央和中组部的新要求以及有关制度规定为依据,针对现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界定标准不明确、违规处理缺乏依据和力度等问题,进一步明确标准、严格措施,对防止带病提拔使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促进质检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办法共17条,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的对象比例、方式方法、处理标准及主体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核查的对象和方法。开展随机抽查,由人事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在每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工作结束后进行,核查的比例由3%~5%提升到10%。开展重点抽查,由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包括拟提拔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拟列入后备干部和拟转任重要岗位的人选对象,以及接到相关举报、在巡视工作或干部考核考察中相关问题反映突出的,均列为重点抽查对象。二是明确了核查处理的标准。对报告和核查结果不一致的,以房产面积50平方米和有价证券、投资金额30万元为界,以下的一般认定为漏报,需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房产面积50平方米和有价证券、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的和其他未如实报告事项,包括未如实报告本人婚姻变化情况,少报告本人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或者少报告1次及以上因私出国(境)情况,未如实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未如实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未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等,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采取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此外,办法在一些方面还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对出现本人移居国(境)外、违规经商办企业等涉嫌违纪问题的,直接移交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对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出家庭实际收入的进行合法性验证;对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明确了影响期。三是明确了核查主体的责任。对未经抽查核实就提拔重用干部,或者对抽查核实发现问题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的,要追究党组(领导班子)及其人事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新办法既体现了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的新精神、新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又重点突出,标准明确,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带病提拔使用的重要制度保障。

  总局党组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办法的贯彻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学习宣传,切实让各级领导干部对办法熟记于心、固化于行,严格按要求做好个人事项填报工作;要坚持从严执纪,切实履行监督把关责任,对今后仍然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绝不姑息,严肃处理;要强化责任追究,严格对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以严的管理、铁的纪律,切实保障质检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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