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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面积、噪声项目问题多发

  • 发布时间:2016-01-21 08:35:53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霍一夫)近日,上海发布2015年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小米空气净化器被列为质量问题严重产品。

  近年来,为了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空气净化器产品逐步进入普通家庭,成为日常生活电器。适用面积指标是衡量空气净化器产品净化效果的重要指标,但是,现行国家标准中没有对此作出规定。2015年9月,我国发布新修订的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标准,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标准规定了适用面积指标,对噪声项目做了相应修改,并要求在过渡期内,企业应根据新国标,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按标准完善标识标称,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为持续评估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上海市质监局依据新修订的《空气净化器》标准对产品的适用面积、噪声项目进行风险监测。

  据了解,本次风险监测共采集43批次样品,经检验,已经标称适用面积的32批次产品中,7批次产品的实际适用面积与标称不符;两批次产品未标称适用面积,但标称了颗粒物洁净空气量;9批次产品未标称适用面积,也未标称颗粒物洁净空气量。5批次产品的噪声不符合《空气净化器》规定的参考值;27批次产品的噪声符合《空气净化器》规定的参考值,但噪声的实测值与标称值的允差大于+3dB(A)。

  针对此次风险监测结果,上海质监局已告知产品生产企业及其所在地质监部门,督促企业加强质量控制,降低或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同时,将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报告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建议加强监督。

  与其同时,上海市质监局对该市生产和销售(含网络销售)的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本次抽查了36批次产品,经检验,不合格4批次。

  本次监督抽查依据《空气净化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等国家标准及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对产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工作温度下的电气强度、接地措施、臭氧浓度、待机功率、能效比、卫生安全性(臭氧浓度、紫外线强度、TVOC浓度、PM10浓度)、抗菌(除菌)率、输入功率、外观、试运行、洁净空气量(固态污染物)、噪声等项目,进行了检验。

  本次抽查发现,深圳市格瑞卫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4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噪声、待机功率和固态污染物洁净空气量,其中,北京智米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空气净化器被列为质量问题严重产品。

  对此,上海质监发出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关注空气净化器有无明示功能性指标的执行标准,防止由于执行标准不一致造成的产品性能差异,导致产品使用实际效果不佳。消费者在购买空气净化器时,尽量在大型商场、电器商店、品牌专卖店和主流电子商务网站等正规渠道购买产品;关注产品各项功能的标称数据;如遇到未标称适用面积、颗粒物洁净空气量和噪声等指标的产品,建议尽量不要购买;同时应定期清洁或更换过滤器,保证空气净化器的净化效果,同时避免失效过滤器吸附的污染物二次排放;长期未使用的空气净化器再次开机前,应检查产品整体状态,做好相应的清洁工作,必要时更换过滤器。同时,过滤器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原厂产品,确保产品继续使用时质量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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