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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平衡车无安全标准法院判决解除代理合同

  • 发布时间:2015-11-13 09:32:18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电动平衡车无安全标准

  法院判决解除代理合同

  本报讯(蒋怡琴记者曾祥素)近日,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河北某公司起诉广东某公司要求解除平衡车代理协议书的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起诉称,双方于2014年7月签订平衡车代理协议书,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及货款,后被告发货。原告在销售时,发现平衡车存在续航能力差、骑行不平衡等质量问题。并进一步发现,被告提供的产品电池并非其宣称的德国原装进口,产品也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没有企业标准及生产许可证。后原、被告协商解决货物质量问题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公司返还货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宣传“产品严格按照国际标准生产”,“最强核心——芯片智能化,安全高效德国技术标准电控板”,“采用德国原装进口电芯”等内容,但产品实际是他方组装生产,实际使用的是三星电池,也未提供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是按照企业自行定制的标准生产产品,与其宣传和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尽管原、被告对产品标准未做明确约定,但是电动车作为电力驱动产品,属于具有自我平衡能力的交通工具,如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向原告交付了涉案产品的相关合格证明,也未明确其具体的企业产品标准,且无法证实涉案产品已经过安全检测。而原告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证明了涉案产品存在续航里程短、电池不符合约定等问题。综上,认定被告存在根本违约,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原告返还被告车辆,被告应当返还相应的货款46132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和违约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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