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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因飞机晚点28小时要求退团

  • 发布时间:2015-10-14 09:32:29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以案说法

  □ 程雪景 本报记者 曾祥素

  家住北京房山区的王女士报团参加了北京市华远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组织的菲律宾长滩岛4晚6日团队游,并支付旅游费用5599元,以及小费180元和菲律宾机场税、码头税、清洁税和接送船费共计20美元。2015年7月6日晚,王女士按约定到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准备乘坐次日凌晨的航班,但航班因天气原因晚点。7月7日凌晨5时许,旅游公司为包括王女士在内的旅游团成员安排了住宿。7月7日18时许,王女士等旅游团员再次进入机场候机,但登机后直至7月8日凌晨2时,飞机仍迟迟不能起飞,王女士遂自行离开,不再继续行程。飞机于3小后起飞。

  王女士认为,虽然不能完成旅游的原因系天气意外,但根据合同约定,意外事件发生时,组团社应采取补救措施,因采取补救措施而节省的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旅游公司本来安排王女士与同行的朋友住同一间房,由于王女士行程取消,王女士的朋友本该独自住一间房,但实际情况是王女士的朋友和另外一个队友同住了一间房。因此,王女士有理由相信,旅游公司取消了她的房间,并且拿到了酒店退还的房费。旅游公司已经采取了一定补救措施降低费用,但其不肯将节省的费用退还。

  王女士还认为,旅游公司安排的菲律宾飞龙航空经常发生航班延误的情况,并曾在2013年8月遭到菲律宾当局以严重违反一系列安全规定为由,下令暂停一切业务。旅游公司在订团的时候并没有将这一情况告知消费者。她认为,旅游公司对其旅游没有成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诉至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要求旅游公司退还菲律宾长滩岛旅行团费5599元、小费180元,以及菲律宾机场税、码头税、清洁税和接送船费共计130元。

  旅游公司则称,飞机延误系不可抗力所致,旅游公司对此没有过错。在飞机起飞前王女士自愿放弃旅行,这是王女士单方要求解约。根据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的约定,旅游者单方解约的,组团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而且,截至王女士下飞机时,旅游公司已经支付了机票和食宿费用等约计四千余元,这些费用均已发生,无法退还。因此,旅游公司仅同意退还王女士小费180元和菲律宾机场税、码头税、清洁税和接送船费等费用130元,不同意退还原告已交纳的旅游费用。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王女士于2015年6月26日与旅游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约、自愿放弃某旅游项目或脱团的,组团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行程中,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或服务标准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补救措施应当征得团队内2/3成员的同意,团队成员无法达成2/3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的,由组团社决定,但应当就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情况,以及据以做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或证据。因采取补救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

  法院认为,王女士在与旅游公司订立旅游合同后,因出发的航班长时间延误而放弃旅游。王女士的行为虽属单方解约,但事出有因。虽然按照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的约定,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约、自愿放弃某旅游项目或脱团的,组团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但该约定与我国《旅游法》第65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的规定相悖,且合同文本系旅游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上述约定有损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故该条款当属无效。

  根据旅游合同对意外事件的解释,影响旅游行程的航班延误属于意外事件。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及旅游法的规定,旅游公司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王女士。但是在诉讼中,旅游公司没有举证证明截至王女士放弃旅游时的实际支出,但根据实际情况,可知旅游公司确有支出的费用已无法退还,因此法院可以酌情确定应退还的金额。至于王女士要求旅游公司退还小费等附加旅游费用的诉讼请求,旅游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法院照准。最终,法院判决旅游公司退还王女士旅游费4500元、退还附加旅游费用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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