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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自带饮食”真的好吗

  • 发布时间:2015-07-30 09:32:17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不吐不快

  □ 胡立彪

  近日,南京一位女士想带薯条和汉堡进影院却被检票人员拦住不让进,因而发生争吵,媒体关注此事后,引发舆论热议。从新闻跟帖看,网友多是站在作为消费者的观众这一边,反对影院“禁止自带饮食”的规定,视之为“霸王条款”。

  不过,尽管这算是民意,但人多不一定管用。北京曾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李先生到一家影城看电影,在检票时因自带饮料而被影城方面拒绝入场,双方争执不下,而李先生因此未能看成电影。李先生一气之下,将该影城告上法院。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任何一个商业服务者都有着也必定享有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行业惯例而制定经营规则与管理秩序的权利,只要该规则与秩序不为法律所禁止”,并最终判定该影城阻止李先生携带外购饮料入场观看电影的行为不构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

  这样的判决曾引起广泛争议。有反对者认为,餐馆饭店谢绝顾客自带酒水,怕影响了自家生意,好歹还说得过去,但仍引发民怨,现在被当作霸王条款逐渐被扔进历史的垃圾堆了;相比餐饮业,影城的“谢绝”理由就更难服众了,如今却还在影城门口霸着,个别法院还支持这种行为,而支持的理由竟跟多年前支持餐饮业霸王条款的理由毫无二致,这实在是一种悲哀。

  的确,企业有权制定经营规则,但这样的“规则”不能违背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具体来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消费以及公平交易的权利。观众作为消费者与影城之间建立的是以影视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服务合同。影城一方面并不禁止观众在观影时进食,一方面却禁止观众自带饮食,这属于限制观众自由选择的权利,明显违反了消法的规定;影院禁止观众自带却高价销售自家的饮食,这种行为属于滥用自己的地位,强迫消费者高价购买商品,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选择权,当视为霸王条款。

  诚所谓“灯不拔不亮,理不辨不明”,影院禁止观众自带饮食的“行业惯例”,其依据者,其实并不是什么国家法律法规,说白了,只有一个“利”字。观众为什么要自带食物饮料进入影院?原因很简单:一是因为影院提供的饮食种类有限,不能满足其需求;二是因为这些饮食价格太高,宰人太狠。媒体调查发现,超市标价1元的矿泉水,在影院最高会卖到5元钱;超市标价3元的茶饮料或碳酸饮料,在影城的销售价格都会高出一倍,甚者达到10元的高价。至于影院爆米花,那就更是影院的赚钱利器了。数据显示,万达院线2014年的营收超过53亿元,而仅爆米花一项的收入就达到4.5亿元,其毛利率高达近70%。

  有了这个“利”字,影院所谓“自带饮食的特殊气味、声音等会影响其他观众观影效果及影院卫生”“自带饮食无法保证卫生安全”等,就显得没有什么说服力了。或许是意识到“禁止自带饮食”并不合理合法,更可能是担心失掉人气人心,现在越来越多的影院开始放松对这条“行业惯例”的坚守,或“部分禁止”“指定禁止”(比如有影院只“谢绝携带榴莲、雪糕、饺子等易溶类、油炸、油腻类以及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进入影厅”),或有规定却不实际执行,睁一眼闭一眼,或干脆“百无禁忌”,吃的喝的观众爱带什么带什么。

  还是一位律师说的好:在法律手段维权不可取的情况下,这种行为只能通过市场竞争来调节,只有市场竞争达到一定程度了,这种情况才能得到彻底根治。的确,不是有“用脚投票”这一说么,消费者可以通过自身的选择来表明自己的态度,如果不满意某一影院可以选择不光顾。久而久之,影院会为了利,为了生存,向消费者投降。事实上,现在国外许多影院为了讨好观众,都开始免费赠送饮料、爆米花和其他小零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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