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和女性朋友看电影被老婆查出 称影院侵权
- 发布时间:2015-07-09 08:17:17 来源:东方网 责任编辑:张明江
和女性朋友晚上开包间看电影,老婆查出后闹离婚,西安一男子认为电影院侵犯隐私索赔10万元
今年4月,市民刘小明(化名)和一位女性朋友在城南一家电影院看了一场电影,并于当天在这家电影院办理了一张会员卡,没想到这张会员卡给他带来了大麻烦。
7月初,刘小明的妻子发现了这张会员卡,通过卡上的电话致电电影院,得知刘小明和一位女士曾在这家电影院开了包间、看了电影、买了爆米花后,刘小明的妻子很生气,逼问刘小明是和哪个女人看的电影,并提出离婚。
刘小明认为,自己是这家电影院的会员,可电影院工作人员没有保护好信息,轻易把他的消费信息泄露给他妻子,造成了家庭矛盾,电影院应该承担责任,赔偿他精神损失费10万元。
电影院认为,他们只是提供了会员的消费信息,不算侵犯隐私。如果刘小明要求赔偿,建议走司法途径。
当事人 电影院不应接个电话就让人查消费信息
“真的没想到,办了一张电影院的会员卡,给我带来这么多麻烦,早知道就不办了。”刘小明说,今年4月,他和一个女孩到城南一家电影院看了一场电影,当时是晚上10点多,电影院是包间式的,没想到这件事情在2个多月后会引发轩然大波。
“7月3日,我妻子发现了这张会员卡,她就按卡上的电话号码,打过去向电影院询问,她问得也比较巧妙,说她和老公当天在这里消费了,询问消费记录。电影院工作人员就告诉她,是晚上十点多,在哪个包间,看了什么电影。这样我妻子确定,我确实和一个女孩来这里看过电影,她非常生气。”刘小明说,为这事,他妻子最近一直和他闹离婚,他也无心经营公司,非常苦恼。
刘小明说:“我认为会员卡是私人物品,电影院有义务保密会员私人信息。不应该接个电话就能查询我的消费信息。我目前面临的家庭危机,电影院应该负责任,我要求电影院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10万元。”
电影院 要查消费信息 必须提供会员姓名卡号
昨日,华商报记者和刘小明一起来到电影院,见到了负责处理此事的电影院负责人朱经理。
谈及此事,朱经理说:“我了解到的情况是,当时刘先生的爱人打来电话,报了会员姓名和会员卡号,工作人员就以为这是两人共用的会员卡,就把刘先生4月的消费记录告诉了他爱人。我们确实说了刘先生几点在哪个包间看了什么电影,但绝对没有说过‘和一位女士一起看电影’这样的话。所以我不认为我们泄露了刘先生的隐私。对于刘先生的家庭矛盾,我们愿意积极配合解释,但对于刘先生提出的10万元的精神赔偿,我们认为可以走司法程序。”
记者问及电影院对会员信息方面有没有什么保密规定时,朱经理说:“我们对工作人员有要求,如果要查询消费信息,必须提供会员姓名、会员卡号,像刘先生这样的情况,我们觉得夫妻之间共用一张卡也很正常,甚至朋友之间也会借用会员卡,很难辨别是否会泄露隐私。”
市民观点 市民陈女士:电影院应该多设几个环节
市民陈女士是一名不折不扣的影迷,也在电影院办了会员卡。她认为向电影院直接报会员号和姓名就可以查出这么多信息,确实不太妥,她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会泄露也心存担忧。“我觉得电影院应该多设几个环节,例如出示个人身份证等,确定是本人来查询后再提供信息,这样可以规避很多风险。”陈女士说,现代社会,垃圾短信、推销电话特别让人苦恼,各种会员卡就是泄露个人信息的渠道之一,电影院应该在信息保密方面做得更好。
市民高先生:应征得会员同意后再透露信息
“电影院不是有刘小明的电话吗?而且登记会员时,是知道性别的。当接到一位女士打电话询问信息时,电影院至少应该先给刘小明打个电话,征得会员本人同意后再透露信息。一个电话就能打听出这么多信息,信息安全太没保障了。”市民高先生认为,造成刘小明现在的困境,电影院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10万元精神损失费有点夸张。
公务员张先生:电影院是公共场合,查消费信息正常
张先生是一名公务员,他认为,电影院的做法不算侵犯隐私。“电影院是公共场合,查询消费信息挺正常,我们朋友之间经常共用一张会员卡,谁都可以查卡的使用信息,使用了几次,还有多少余额,这些不算是隐私吧?而且电影院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直接说‘刘小明是和一个女孩来看电影’的,不存在恶意透露个人信息行为,硬要把责任往电影院头上推,有点牵强。”
大学生小薛:获知姓名卡号后告知信息,不算侵犯隐私
大学生小薛认为,电影院不存在侵犯隐私的行为。
小薛说:“如果说电影院把刘小明和女孩看电影的消息或者视频散播出去了,毫无疑问是侵犯了个人隐私了;如果只说了消费信息,还是在报了卡号和会员姓名的情况下,不算侵犯隐私。”
市民方先生说:“会员卡是刘小明的,他既然不想让妻子知道,自己就有义务保存好会员卡,由于没保管好导致卡号泄露了,首先是他自己的过失,而不应该追究电影院的责任。”
律师观点 韩朝泽律师:消费情况算个人隐私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表示,消费者在电影院办理会员卡,电影院除了要给消费者提供消费服务之外,还有替消费者保密的义务。包括消费者的个人姓名、电话号码、消费情况以及和谁一起消费,这都算是消费者的个人隐私,除了公、检、法部门调查可提供之外,其他人询问,都不应该透露。
律师韩朝泽表示,在这件事情上,电影院的确侵犯了消费者刘小明的个人隐私,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为自己维权。
雷小冬律师:索赔没有法律依据
陕西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小冬认为,电影院在无恶意的情况下,将他的消费信息提供给他的妻子,不能算侵犯了他的隐私。刘小明因为妻子和他闹离婚而要求的十万元的精神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法院即便判定离婚,是基于夫妻两人感情破裂,而不是因为电影院提供了什么信息导致的。
网友观点 夫妻之间还需一个保险箱么?
华商头条用户@子非鱼:身正不怕影子斜。
华商头条手机尾号8788用户:不是电影院导致你家庭不和。
华商头条用户@平凡世界:关注的是泄密不是男子的行为,如果不是媳妇怎么办?手机丢了怎么办?那么以后其他什么会员卡都不敢办了。
华商头条用户@格调:这跟他的行为无关,电影院没有权利泄露消费者的信息。
网友@任逍遥:妻子为什么会无缘无故查消费信息,应该不是空穴来风,或许早有疑心,电影院只不过是一个导火索罢了,餐厅、KTV、酒吧、宾馆都有可能……
网友@孤独的心:电影院应该保护会员的消费信息和隐私权。轻易透露会员的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应当赔偿会员的精神损失费。如果透露会员消费信息带来了其它损失就要追加影院的法律责任。
网友@放风筝:夫妻之间还需一个保险箱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