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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开始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 发布时间:2015-06-04 08:33:12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付国进)日前,甘肃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自今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新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意见》提出,在实行过程中要按照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的审批职能,依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证(照)号编码规则,向市场主体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甘肃省政府要求,在实行“三证合一”过程中,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由省工商局会同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依托已联通的甘肃省电子政务网,建立全省统一的“三证合一”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满足省、市、县三级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三证合一”业务办理需要。要简化设立登记程序。按照“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核发一照”的模式,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工商部门一家受理(在各级政务大厅工商窗口标注或加挂“三证合一”办理窗口牌子),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并联审批,工商部门颁发“三证合一”营业执照。除名称核准外,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实行一照通用。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发改、教育、工信、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资源、环保、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林业、商务、统计等部门和各金融机构,在办理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以及其他涉及市场主体有关手续时,对市场主体已提交标注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予以认可。实行“三证合一”后,一律免收各类市场主体工商、税务登记注册费用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用。

  进一步规范变更、注销登记流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市场主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对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或税务登记变更的,按设立登记流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注销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由工商部门一家受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审核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按原注销登记程序、时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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