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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器材出了事谁来负责

  • 发布时间:2015-03-25 09:35:11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曾庆朝沈保中

  健身器材是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为居民提供健身、休闲的免费器材,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国民身体体质。然而,在河南省的邓州市,该市园林绿化局设立的花洲游园中的划船器损坏后未及时更换或关闭,致使前去游玩的市民被活活摔死。然而面对死者的索赔,管理者相互推诿,相互扯皮,被游人亲属告上法庭。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局赔偿游人亲属各项费用325161.56元。

  2011年4月13日6时,南阳邓州市民段改梅到该市梁庄口转盘西北角的“花洲游园”内,使用划船器锻炼身体,但她并不知道该器材已损坏多天没人修理,她刚坐上划船器握住把手锻炼时便从上面后仰下来重重地摔倒受伤昏迷。段改梅先后在邓州市人民医院等处住院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颈椎脱位并截瘫,花费58529元。2011年10月10日,南阳新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段改梅伤情作出鉴定,其结论为:段改梅颈椎脱位并截瘫已构成一级伤残,后由于伤情严重,段改梅于2013年1月31日去世。

  据了解:邓州市公共场所安装的体育健身器材,均由河南省体育局配发;邓州市人民政府对公共场所健身器材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无明确规定;发生事故的花洲游园由原邓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处负责建设、管理,2011年3月30日,该单位变更为邓州市园林绿化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妻子去晨练健身,竟然遭遇如此大祸,丈夫薛选生、儿子薛赐、女儿薛平、妻子父亲段百全说啥也接受不了。于是他们找邓州体育中心及邓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要求赔偿。诉讼请求因段改梅死亡带来的各项损失共计775110.32元。

  2014年8月30日,邓州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涉案花洲游园是为居民提供健身、休闲的场所,是公益事业,优化人居环境,应予提倡,但同时亦须加强管理,使其发挥更大社会效益。在开放性场所安装体育健身器材是国家为了鼓励全民健身、加强国民身体素质的有力举措之一,健身器材虽是免费供居民使用,但器材安装后亦应做好管理、维护,使其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邓州市政府虽未明确公共场所健身器材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但花洲游园是由邓州市园林绿化局管理、维护,其对游园内基础设施有管理、维护职责,游园内健身器材亦是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同时,《全民健身条例》第30条规定“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中国体彩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全民健身工程兴建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园、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等,是全民健身工程的具体受赠单位,拥有受赠资金或受赠资金购置的体育器材、设施等的产权,负责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据此,无论涉案器材由哪个部门安装,花洲游园作为该器材的具体受赠单位,其都应承担器材的维护、管理职责。邓州市体育中心不是涉案划船器的管理者、所有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段改梅作为成年人,在公共场所锻炼身体,未能对自身掌握健身器材能力进行适当判断,亦未尽到对健身器材安全性能的一般注意义务,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责任。结合段改梅病例“颈椎脱位并截瘫”,其伤情仅是摔伤所致,不存在其他病因,故邓州市园林绿化局作为花洲游园的管理人,未能对涉案划船器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因器材损坏致使锻炼身体的段改梅摔伤致残后又死亡,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责任应以5∶5为宜,即各承担一半责任。经审查核实,原告医疗损失共计600323.13元,邓州市园林绿化局承担一半即300161.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25000元,经该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邓州市园林绿化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4人赔偿款325161.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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