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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难题有望得到解决

  • 发布时间:2015-03-18 09:35:20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本报记者 杨 阳

  近日,《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并将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业内人士表示,电商行业鱼目混杂,侵权现象频现。该《办法》的出台,有助于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规范。

  该《办法》所称的网络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为上述交易活动提供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如淘宝、天猫等)服务的行为,但通过互联网从事金融服务的经营活动除外。

  其中第8条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经营的,应当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工商登记信息。第18条规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建立档案并定期更新。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或者失效的经营主体资格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近日发布的报告显示,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监测,2014年通过在线递交、电话、邮件、即时通讯等多种形式,共接到全国各地用户的电子商务投诉较2013年同比增长3.32%。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泉认为,对于恶意退货、刷信誉、虚构交易这些电商平台企业头疼不已的老大难问题,《办法》都明令予以禁止。《办法》更加契合电子商务企业和执法部门监管的急切而又具体的需求。

  专家认为,有了这部规章,电商企业的监管管辖变得确定,监管风险变得可控。大量电商自发的经营举措也得到了地方政府规章肯定的合法化背书。电商的保证金制度、信用评价服务,征信服务,都获得了合法性的认可。电商对抗恶意竞争与围攻有了法律新武器。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小娟认为,作为国内首部规范网络交易的政府规章,《办法》明确网络交易的行政主管部分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规范了3类互联网经营者,即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利用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网络交易提供其他服务的经营者。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表示,《办法》对买方、卖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等均有约束。就卖方而言,《办法》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骚扰或者威胁消费者,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务评价,否则,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限制卖家干扰网络交易的评价机制。就买方而言,《办法》规定,对他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恶意评价或者诋毁,或者进行虚假投诉、举报的,将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这是对恶意差评师、水军等的有力回击。就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而言,《办法》赋予其调解功能,并进行限时处理,对网络交易发生的消费争议,第三方平台将视具体情况承担一定责任,避免了当下第三方平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处理态度。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麻策认为,该《办法》解决了网络交易管辖难题,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经营主体资质要求,以及表达了对可信交易环境建立的期许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的重视,无疑会提升网络市场监督的法治化水平,营造更为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和消费环境,对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不过,专家也表示,任何法律规范、部门规章,都是需要通过执法来实现,重在落实与实施。《办法》实施是否具有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还需要交给市场来进行检验。

  麻策认为,立法永远都具有滞后性,特别是在网络交易模式层出不穷飞速发展的大环境下,立法要有所突破更需要静观其变,所以该《办法》也仅仅只是“暂行”办法,亦远未达到可以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的较高效力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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