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烟专家索要百万元赔偿
- 发布时间:2015-03-11 09:32:40 来源: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曾巧艺 记者曾祥素)北京市一中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姓名权纠纷上诉案件。
83岁的臧先生是美籍华人,多年来在国内从事公益事业。2011年开始其在人民网、凤凰网等多家网站中看到肽康公司以其名义推介的“藏博士控烟活性肽”控烟产品,但事实上自己对此产品毫不知情。臧先生认为,肽康公司使用其姓名,利用其社会活动家、控烟活动家的身份进行宣传,直接损害了自己的人格美誉度和公信力,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肽康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臧先生诉称,其在控烟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2年底,经朋友提示发现被告肽康公司假冒自己的姓名,以控烟专家的名义,推介“藏博士控烟活性肽”的广告。在这些广告中,臧先生的名字出现了32次,并有5次错误将“臧”书写成了“藏”字。除此之外,肽康公司还伪造了臧先生给该公司产品的题词“控烟环保健康,博士富民安邦”,并将题词制成匾额悬挂在其贵宾室内并进行广泛宣传。臧先生认为,被告之所以将其姓氏写成“藏”,则是故意与“藏博士”的头衔呼应,误导消费者。另外,该公司在推广该产品的过程中,伪称与其相识,自己还大力帮助推荐产品,虚构臧先生买了几百盒“藏博士控烟活性肽”送给亲友戒烟,还买了一万美元的该产品赠送给美国朋友等。事实上,臧先生对此毫不知情。臧先生认为,肽康公司的广告宣传会使得社会公众认为自己得到了该公司的大笔广告代言费,对其数十年来从事公益事业和控烟义工形象造成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构成了对自己姓名权的侵犯。
肽康公司对原告指控予以否认,称各大网站的广告中表述的臧先生购买博士控烟活性肽产品并非其公司生产,臧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其公司生产的这种产品,事实上,该公司也没有做过类似的宣传,所谓的人民网、凤凰网上的涉诉信息并非肽康公司发布,因此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肽康保健公司作为控烟产品的生产销售商,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公司网页和其他网页上关于产品的宣传材料中使用了臧先生的姓名。尽管肽康公司对此全部否认,但并未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肽康保健公司构成对臧先生的姓名权侵犯,判决肽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健康报》上向臧先生赔礼道歉,赔偿臧先生3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皆提起了上诉。近日,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臧先生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侵权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3万元的赔偿数额太少。臧先生在上诉中再次就其维权费用、肽康公司的实际获利等情况进行了阐述。其认为,根据自己一审提交的证据,自己的维权成本就有18.2万元,区区3万元根本无法弥补自己的损失。
肽康公司则认为自己根本不构成侵权。一方面肽康公司否认广告中提到的“控烟大使”是本案原告臧先生,他们认为广告中出现的人名以及其他相关信息都与臧先生的相关信息不符,至于具体的广告内容该公司也不知情。另外,肽康公司认为公证书中所载侵权网站地址并非其公司的网站。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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