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货当奖品 消费者要求退换
- 发布时间:2015-03-11 09:32:52 来源: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劣质货当奖品
消费者要求退换
编辑同志:
一周前,一家手机超市为招揽顾客、提升销量,发布广告称凡在该处购买任意一部价值2500元以上的手机,均可享有一次抽奖机会,其中一等奖奖品为价值3800元的电动车一辆。我购买一台售价3000元的手机后,参加了抽奖,并幸运为中了一等奖。
不曾想,所奖的电动车不仅在充电时噪音很大,而且驾驶中经常出现故障,短短3天竟然维修了4次。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是手机超市为了省钱,而不顾诸多安全隐患,购买了一些伪劣电动车用作奖品。为此,我曾要求手机超市退换,但其却以电动车只是奖品而非卖品为由拒绝。我想了解手机超市究竟应否承担退换责任?
读者:宋小玲
回复:
手机超市必须退换。
首先,奖品也应保证质量。《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奖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手机超市发布广告称凡是够买任意一部价值2500元以上的手机,均可享有一次抽奖机会,无疑属于有奖销售,也就决定了其必须对作为奖品的电动车的质量负责。其将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的伪劣电动车用作奖品,明显属于恶意违反自身的法定义务。
其次,你有权要求退换。一方面,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上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也就是说,在电动车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不管怎样,你均有权要求更换。
另一方面,从赠与合同上看,《合同法》第191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正因为手机超市的赠与对象只是针对购买价值在2500元以上手机的顾客,也就意味着只有在顾客履行相应购买义务后才有获得抽奖机会,乃至获取电动车,从而决定了手机超市交付电动车当属“附义务的赠与”,对存在明显瑕疵的电动车自然必须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其中当然地包括将伪劣电动车退换成合格产品。(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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