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推管理办法分类确权停车位
- 发布时间:2015-01-30 09:34:53 来源: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杨贞晶 记者傅江平)日前,深圳市有关部门就《深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建设及处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拟规定,深圳将分类确权停车位,全国首创分配建和增设两种。配建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且禁止买卖,增设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可有条件租售。
据了解,截至去年12月20日,深圳市机动车保有量超过314万辆,近5年年均增长率约为16%,去年增速达20.9%。然而,相对于数目惊人的汽车数量,深圳建筑物配建的停车位数量仅有92万个,停车位缺口越来越大。一些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公然将停车位作为己有或是进行二次出售出租,导致业主和小区的关系日益紧张。
针对这种情况,深圳有关部门就小区停车位问题进行专门立法。据了解,该举措走在全国前列,对停车位配建和增设两种更是全国首创。其中,《办法》第4条提及,“停车位的分类、权属、数量及处分等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配建停车位应约定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体业主共有。增设停车位可约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该规定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焦点。
据了解,深圳市消委会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征询了房地产领域从业律师、专家学者的意见,特别是征询了深圳市消委会律师志愿团律师代表的意见,认为“配建停车位归业主所有”这条规定没有直接强制规定配建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是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约定配建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这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自由原则,并且不与《物权法》的规定相冲突。
“目前深圳商品房配建保障房、安居房、限价房等附条件出让土地的情况普遍存在,其本质都属于附条件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些举措,体现的是在高度稀缺资源‘土地’的使用领域,是政府为公共利益之故,对市场之手的适当干预。”深圳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认为,《办法》不仅没有违反包括物权法、立法法在内的上位法,而且也有利于维护广大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形成良性的社会生活秩序,因此,深圳市消委会日前发文,表示将对《办法》予以高度认可和支持,并希望能尽快出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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