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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这样的“高手”叫好

  • 发布时间:2015-01-28 10:32:47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胡立彪

  因为在屈臣氏超市内买到1瓶超过保质期的左旋肉碱蛋白饮料,消费者宫先生将屈臣氏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货退款,并支付10倍赔偿350元。屈臣氏方面以宫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为由拒绝赔偿。日前,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屈臣氏公司退货退款,并支付赔偿金350元。

  对于法院的这一判决,社会舆论大多持支持态度,认为这是消费者权益的一次胜利,也是职业打假人的一次胜利。不过,也有人表达了不同看法。网媒转载此消息的跟帖中,网友“自-由-的-钟-声”表示:“有些人道貌岸然地打着消费者权益的幌子赚商家的钱,将国家法律变成敛财工具,高手是也。苦逼商家,自己失误也就算了,最倒霉还是零售业员工,他们挣得少,出点事还可能被炒。社会险恶,人心不古啊!”该跟帖获得了不少点赞。

  这位网友能够替弱势员工着想,出发点很好,但立足点明显有问题。对职业打假人的做法不认可,事实上是其在法律观念上存在误区。去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将“知假买假”行为涵盖于法律所保护的范围之内,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的权利保护在司法解释层面上予以明确。而且,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客观上起到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作用,商家为其“失误”承担责任,是必须的,没什么好“苦逼”的。至于涉事员工可能被炒,则完全是商家的迁怒之举,亦涉嫌违法,若员工无过错,自然要向商家主张权益,而不是错误地盯着已经获得法律正义的职业打假人说事。

  如果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正当,说其“道貌岸然”就失据了,而且,“人心不古”判断,也缺乏现实依据,更不合法理逻辑。古语说:万恶淫为首,论迹不论心,论心天下无完人。古人早就知道,在对待恶或曰非善的问题上,必以迹(或曰行、事,即事实)为依据和判断标准,否则将会犯律重诛心、赦事诛意的错误。职业打假人虽有牟利或曰敛财之心,但客观上行的却是维权、打假之迹,若不问其行动的实际结果,而一味推究行为动机以定罪,这明显是一种有违法律精神的倒退。事实上,赦事诛意的最终后果,必然是在打错了板子的同时,放走给社会造成危害的真正罪人。职业打假人毕竟已经揪住了不法商家的辫子,法律不是追究后者责任而是反揪住打假者“不是消费者”的辫子,这在客观上俨然会对造假贩假行为形成一种纵容。

  尽管这位网友的法律观念存在一些问题,但他评价职业打假人为“高手”,这一点没错。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曾表示,以获得惩罚性赔偿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并非刁民或讼棍,而是法治社会中睿智理性的新公民。睿智理性,即言其知法懂法,善于用法。法律利器挥斩有力,有招有势,当然“高手是也”。而刘教授进而高度评价职业打假人“是受害者维权的开路先锋,是假冒商品的啄木鸟,是失信者的克星,是违法者的天敌,是执法机关的得力助手”,当然也不为过。

  需要说明的是,认可职业打假人的“啄木鸟”属性,并不意味着在打假这事上我们会赋予他们更多的权利和期望。毕竟,其所实施的打假行为只能是民事行为,行使的权力只能是民事权利。因此,“打假”一词并不意味着其享有行政处罚权,而强调遏制制假售假行为的社会效果。这种社会效果是包括专门打假机关、合法经营商家、消费者、打假商事主体、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公众力量团结奋斗的结果。而形成打假社会合力,这才是我们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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