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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旅游保证金该交给谁

  • 发布时间:2015-01-28 10:32:51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黄 丽 记者曾祥素)很多旅行社在与客户签订出境旅游合同时,都会要求客户交纳出境旅游保证金,这似乎已经成为了旅行社的通行做法,客户也习以为常地交纳。而对于旅行社收取的旅游保证金的用处与安全保障问题,却很少有消费者会关注。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就审结了一起涉及出国旅游保证金的委托合同案件。

  友协公司是一家从事境外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因业务需要,该公司同洪某协商,由洪某代送韩国签证。洪某提出为了防止客人滞留不归的情况出现,对于申请个别签证的客人要收取每人5万元担保押金,待客人回国后退款,友协公司表示可以接受。双方一直合作顺利,直至2014年1月初,洪某突然告知友协公司押金无法退还,原因是洪某把一部分押金和其自己的钱都交给了凯杰公司,现在凯杰公司的财务人员卷钱失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能力退钱,洪某本人的钱也在凯杰公司,故洪某没有能力归还友协公司的押金。目前,洪某还有20万元押金未能退回。友协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洪某返还押金20万元并支付3个月的存款利息1430元。

  洪某在诉讼中辩称,洪某作为凯杰公司的职员,代表凯杰公司与友协公司发生的业务往来属于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凯杰公司承担。洪某没有为友协公司办理过送签业务,也没有收取过友协公司押金20万元。洪某只是凯杰公司的销售人员,并没有资格办理送签业务,从来没有收到友协公司的任何押金。友协公司之所以起诉洪某,是因为凯杰公司的老板李某卷款潜逃,友协公司押金追回无望,欲将凯杰公司所欠债务转嫁到洪某身上,友协公司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合同相对性,友协公司与洪某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为由,裁定驳回了友协公司的起诉。友协公司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终审裁定认定,洪某提供的“账单确认”和“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上载明的合同主体为友协公司和凯杰公司,友协公司对此从未向洪某提出异议,并且认可“账单确认”和“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中载明业务均已做过,在“账单确认”中注明了凯杰公司的对公账户和洪某个人的对私账户,因此友协公司虽然曾经向洪某个人账户支付过款项,但不足以证明合同关系主体为洪某个人,洪某以凯杰公司名义从事代办签证业务,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凯杰公司承担,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出境旅游必须交纳保证金,但基于出境旅游机构的行业惯例并保证旅客的顺利归境,旅行社在审核客户资料时,会对部分客户要求交纳保证金。因此法院提醒广大准备出境旅游的游客,在挑选旅行社的时候,不要仅凭价格挑选,应当慎重选择有良好资质的旅行社,在交纳保证金时,应就保证金事宜与旅行社在合同中注明,尽量选择由金融机构等第三方监管的保证金交纳途径,确保资金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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