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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照”激发大活力

  • 发布时间:2014-11-04 09:34:24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韩福路记者杨荣坚)近日,辽宁省政府下发《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启动并部署辽宁省实行质监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试点工作。2015年3月后,辽宁省内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时无需再分别办理手续。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即对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照“统一受理、联动审批、限时办结、核发一照”的模式,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工商部门统一受理,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联动审批、限时办结、核一发照。改革后,不再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

  今年年初以来,辽宁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探索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 实现“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后,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各部门之间实行档案数据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向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重复提交相同的申请材料,也不再要求申请人向国税、地税部门提交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此外,各部门共同审查的申请材料和登记事项,由工商部门审查,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按照《意见》要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将首先在辽宁省沈阳、鞍山、朝阳3市开展先行试点,2014年12月底前在上述3地的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部分县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试行,明年3月将在辽宁省全面推开。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变了原有的审批流程和模式。“三证合一”后,申请人只需按要求向工商部门递交材料即可,原来由申请人分别办理的手续,则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4部门审批联动,审批结束后,申请人领到的是加载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这两项信息的营业执照,原有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将不再核发。

  针对年检制度,对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不再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年检制度。对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限与营业执照营业期限一致,同时暂停收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工本费、技术服务费、KEY费用和年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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