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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主动留厂参加设备检修遭受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

  • 发布时间:2014-10-08 10:32:19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节日主动留厂参加设备检修

  遭受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

  □ 颜东岳

  来信:

  我是一家工厂的职工。工厂虽然在中秋节前已明确宣布放假3天,但为了有利于节后更好地开展生产工作,表示如有不回家过中秋节或不想休息的员工,可以主动报名参加工厂组织的机器设备检修,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计算。而我考虑自己前不久曾经回过家,短时间里没有再次回家的必要,虽自愿报名并参加了检修工作。岂料,中秋节的上午,我却由于机床突然倒下被砸断双腿,且伤情严重。如今我虽已被送到医院医治,但却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只好要求工厂按工伤处理并垫付医疗费用。但被工厂拒绝,理由是我是自愿在节日期间帮忙检修设备,并不构成工伤,更无权要求其垫付费用。

  请问:工厂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李晓琳

  回复:

  工厂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你的情形已经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与之对应,就是你在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并无异议。那么,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如果属于,自然属于工伤;反之,则不构成工伤。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相应劳动的时间。你在中秋节假期从事机器设备检修,虽不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但却是在你自愿基础上的公司安排,公司同样对你们实施了管理、监督、发放劳动报酬等,即当属“工作时间”。

  另一方面,工厂具有垫付医疗费用的法定义务。因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四十七条已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在门、急诊及外埠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垫付,待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到社保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手续。”

  此外,你有权通过相关途径要求工厂先给付。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也指出:“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作者为江西省兴国县法院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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