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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如何分担

  • 发布时间:2014-10-08 10:32:18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曾巧艺 记者曾祥素)北京市一中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出租房玻璃坠落砸伤路人引发的纠纷案。

  2011年6月2日下午4时许,孟某在北京双榆树北路某楼下的公共座椅上休息,不料却被1楼突然坠落的玻璃割伤手臂,孟某随即到医院进行了治疗。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孟某的伤残程度属十级。之后,孟某将房屋的所有人刘某、转租人任某、承租人胡某以及实际使用人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4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鉴定费等共计79454.43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该房屋的产权人为刘某,其于2009年1月将房屋出租给任某,租期为2008年11月20日至2012年1月20日。2010年12月15日,任某又将该房屋转租给胡某,租赁期为2011年1月10日至2012年1月31日。合同约定:出租人为保证房屋安全,每隔6个月检查一次,以保证承租人安全使用。后胡某将房屋交给了李某使用。庭审中,由于胡某表示自愿承担李某的全部责任,因此一审过程中孟某撤回了对李某的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将房屋交给李某使用,作为房屋的直接承租人及使用人,因未关闭房屋窗户造成窗户玻璃坠落,且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判定由胡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作为所有人和转租人,刘某和任某则各自承担15%的赔偿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刘某、任某各赔偿原告8529.3元,胡某赔偿原告39803.42元。

  一审判决后,胡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胡某认为:当天的天气并未刮大风,所以窗户掉落的主要原因是年久失修。而刘某在事发后即将窗户更换,更是默认窗户的危险性,因此对于事故发生负有同等责任。而任某在合同中亦约定过6个月检查一次,因此任某也应对事故发生承担同等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过程中,胡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由北京市专业气象台出具的《气象凭证》,证明“2011年6月2日北京城区白天晴转阴,风力二、三级,最高气温为35.3摄氏度”。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3方责任的分担。由于事发后,刘某已将窗户更换,因此对于玻璃坠落系因老化还是人为使用原因无法进行确认。依照法律规定,应推定3人均对孟某的损害结果具有过错。尽管胡某提供了当天的《气象凭证》,但由于天气具有地域性及多边性等特征,因此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胡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过错。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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