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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过敏致人死亡“土郎中”被判8年

  • 发布时间:2014-10-08 10:32:18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输液过敏致人死亡

  “土郎中”被判8年

  据《云南经济日报》报道 仅有初中文化且没有经过任何学习培训的陈某,在没取得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最终导致病人过敏性休克死亡。经盐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盐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1日,被告人陈某经申请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证确定的执业地点是“盐津县普洱镇龙台村田嘴社”,除此以外,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陈某于2013年10月在盐津县普洱镇串丝村街子社租房开设“盐津串丝永康药房”,私自开展诊疗活动。2014年1月6日7时许,串丝村民温素平之女陈芸瑾(年龄11个月)因感冒发烧,被温素平、陈志美带到该药房看病。被告人陈某为其开具处方,并为陈芸瑾输了“头孢唑啉、VC、利巴韦林、地米、阿米卡星、替硝唑、炎琥宁”等四组药液,当日中午13时许输完,陈芸瑾被带回家后脸色发紫、呼吸微弱,温素平等人随即将陈芸瑾带回陈某的药房,并在陈某的陪同下将陈芸瑾送至普洱镇卫生院抢救。经普洱镇卫生院医生检查,陈芸瑾已经死亡。

  案发后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芸瑾符合药物反应致休克死亡。昭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通过对死者陈芸瑾肝组织、胃组织及胃内容物进行“毒物检验”,排除陈芸瑾中毒死亡的可能。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陈某到盐津县普洱镇串丝村村委会投案,在诉讼过程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致就诊人陈芸瑾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辩称自己的诊疗行为已取得相关领导的许可,且已经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故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本院认为,陈某辩解取得领导同意而进行诊疗活动,没有证据支持,且相关领导的同意和认可并不能改变陈某不具备医师资格、不具备为就诊人进行诊疗资质的实质,不能成为其构罪的免却理由,其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遂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陈花勇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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