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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维护农民利益?

  • 发布时间:2014-08-25 05:39:52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斌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农民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越来越多,形式也多种多样。但在农产品经营、农资买卖过程中,因为买卖的口头约定或合同约定不明确,加上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来自江苏无锡惠山法院的一组数据显示,2013年,该院审结农产品买卖合同纠纷8件,因农业生产资料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6件,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在这些纠纷中,农民常常处于弱势,合法利益受损时维权困难重重。

  绿化公司注销 花农欠条成空文

  赵某从2004年开始种植银杏、雪松、枇杷等苗木,并带动了不少同村人种植,由其负责联系出售。经营期间,赵某结识了经营某园林绿化公司的刘某,该公司对苗木的需求量非常大,一度成为赵某的主要客户。双方的交易往来主要通过口头约定,货款并不总是能按时到位,但是为了保住客户,赵某还是照常提供苗木。2011年2月,经过对账,刘某向赵某出具了欠条,确认结欠货款17万余元。此后,双方来往变少,赵某多次电话催讨货款无果。无奈之下,赵某找到该绿化公司,却被告知公司早已停业,刘某已回上海。2013年,赵某向法院提交了诉状。

  法庭上,刘某承认欠款事实,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然而刘某并没有按期履行判决,赵某又申请强制执行,刘某要求和解,双方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但不久又失去了与刘某的联系。经过大半年的等待,赵某只得带着被拖欠货款的众人再次向法院求助。

  经过多次赴上海查找,法官终于找到刘某,并对其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我对不住他们,但我实在是资金周转不过来,我一定想办法把钱还上。”刘某见无法再躲避,让家属先筹措了10万元现金,其余部分与赵某重新签订了还款协议。在法院督促下,刘某将全部款项分期支付完毕。“为讨这笔款我不知道跑了多少路,真后悔当初没有查清楚这个公司的底细。”赵某感叹。

  在农产品销售过程中,如果不签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将给农民维权带来很大困难。据了解,惠山法院审理的农产品买卖合同纠纷多由饭店、销售商、批发商拖欠农产品货款引发,近七成案件的货款拖欠时间超过半年,最久的长达6年。

  合同约定模糊 树农“吃官司”

  李某和蒋某承接了某度假村的绿化工程,2012年4月,李某向树农王某订购10棵银杏树,双方签订了购买协议,由蒋某提供担保。李某亲自到王某的树林挑选了所需要的银杏树,王某把这些树送到指定的工地后,李某支付了16万元货款,并答应剩余的40万元等工程完工后再结算。没想到,工程结束后,度假村验收时对银杏树的质量提出了异议。根据施工合同,银杏树的直径要达到80cm,但是经过鉴定,10棵树都没有达到要求。据此,度假村拒付购树款。李某和蒋某把这项损失归结到了王某身上,拒绝支付剩余货款,王某一气之下把李某和蒋某告上法庭。

  王某认为,购买合同中并没有对银杏树的直径作出明确规定,李某也根据自己的要求对树木进行了挑选,自己已履行了合同,李某应当支付货款。李某表示,由于树木没有达到要求,自己遭受了不小的损失,无法支付全部货款。而李某唯一的抗辩依据就是对10棵银杏树的鉴定证书,表明树木不合格,应视为王某违约。同时,李某和蒋某对各自的责任相互推脱,这让王某更加感到气愤。

  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确认剩余的购树款按照30万元结算,该款由李某分期支付,蒋某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对还款方式和期限也进行了约定。

  在农产品买卖合同纠纷中,有的购货方在签订合同时,利用农民法律知识的匮乏,制定有利于自身的条款,一旦发生纠纷,便以农民违约为由故意拖欠货款,为此,农民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饲料质量难辨 农户自担损失

  张某夫妇承包了一片鱼塘,一直使用李某经销的某品牌饲料喂养鱼,因多年合作关系,双方彼此非常信任,故在鱼饲料买卖中没有订立合同,货款也是每年等到张某把鱼卖掉后再支付。2012年,鱼塘中的鱼突然出现接二连三死亡的现象,张某立刻联系李某,找来饲料生产厂的技术人员查看。经过实地查看和检测,厂方认为,引起鱼死亡的原因可能有多种,但是可以肯定饲料的质量没有问题,并出示了产品出厂检测报告。张某不相信,又将饲料和死鱼样本送到专业检测机构,结果检测机构也无法认定鱼死亡与饲料质量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张某因大批的鱼死亡而遭受近30万元的损失,他一怒之下拒付饲料款,后被李某告上了法庭。

  李某认为,如果是饲料质量问题,他可以出面让生产厂家赔偿,但是检测结果没有问题,张某也没有证据,自己只是经销商,张某拖欠饲料款是毫无道理的。而张某固执地认定,是饲料的问题才会造成鱼大量死亡,李某要为自己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你认为鱼饲料有质量问题,有什么证据吗?”法庭上,朴实的张某面对法官的提问,只会简单地描述事实:“我承认我欠了14万多元饲料钱。为啥我周围的鱼塘喂的别的饲料就没事,就我的鱼死了呢?肯定是这个饲料有问题,这就是证据。”

  经过法官调解,双方最终同意以13万元结算货款,并约定分期支付方式。

  “算我自己运气不好,偏偏遇上了这种事情。”经过这场诉讼,张某仍然没有意识到在平时的交易中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对于法官提醒“今后购买饲料等货品应签订合同,并对商品质量问题的解决作出详细约定”,他不以为然地说:“我字都不识几个,买个东西干吗还这么麻烦!”

  张某的想法是不少农民经营者的缩影。2013年,惠山法院审结的6件因农业生产资料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多为农民或农场主购买的化肥、饲料、农药等质量不佳致农田、鱼塘生产受损,导致其拖欠货款。因农民无法提供生产受损证据,案件多以农民支付货款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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