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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万欧元名表托运中丢失

  • 发布时间:2014-08-27 09:38:37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黄 硕

  声称托运行李中两块价值7.17万欧元的名表丢失,杨先生将承运人德国汉莎航空公司(以下简称汉莎航空)诉至法院,要求索赔59.2万余元。8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难以确定两块名表在托运行李箱中,法院依据蒙特利尔公约判决汉莎航空承担不当运输给行李箱造成的损失1000元。

  2013年1月14日,杨先生将自己在德国法兰克福购买的两块价值7.17万欧元的名表通过其乘坐的汉莎航空LH720航班托运至北京后,发现装有名表的新秀丽行李箱遗失。

  同年1月17日,汉莎航空派员将遗失的行李箱送至杨先生住处,查验后,杨先生在行李单空白处注明“收到箱后打开发现,两块表丢失,箱子上的锁已被撬开,锁丢失。”

  杨先生表示,德国法兰克福机场办理行李托运和退税的流程是旅客在办理登机手续和托运行李之后,如果行李里有需要退税的商品,需要和机场办理登机手续人员说明,工作人员会把存有退税商品的行李从传送带上退回来,同时会在有退税商品的行李上贴一个标签,然后旅客自己把行李拿到海关办事处,海关人员查看退税单并检查退税商品是否在托运的行李里,检查后在退税单上盖一个章,旅客方可拿着退税单办理退税,而有退税商品的行李则直接放在海关处。杨先生认为,现在其行李上贴有表明行李里有退税商品的标签,其购买手表的退税单上亦有海关加盖的印章,杨先生也收到了退回的税款,这些证据均证明其行李内存放了丢失的手表。

  因认为汉莎航空未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杨先生将汉莎航空诉至法院,索赔财产损失7.17万欧元(按2013年8月19日汇率折合人民币589675.14元)、新秀丽牌行李箱损失3000元。

  汉莎航空辩称,杨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唯一地、排他地证明两块手表在行李箱内。法兰克福机场针对手提商品和托运商品有两种不同的退税方式。按照航空公司的提示,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不应放入行李箱中退税。如果采用手提方式,其可随时接触、转移物品。现退税单无法显示两块手表是放入行李箱托运还是手提。另外,按照中国海关的规定,杨先生应在飞机起飞后落地前申报。但杨先生并未进行申报,只能解释为其未携带两块手表,否则即违反了中国海关的规定。杨先生没有对行李进行保价,按照蒙特利尔公约,即便物品丢失,最高赔偿金额也不超过1213欧元。故即便手表在行李箱中丢失,该公司的对于手表和行李箱的总赔偿金额也应在此限额内。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根据法兰克福机场官网的介绍,对于手提行李中的退税商品,乘客可在通过护照检查后去相应的海关服务柜台办理海关退税章,乘客须出示要退税的商品、已填写的退税单及护照、签证,海关检查无误后在退税单上盖章,乘客可去相应的退税服务公司柜台领取退税金;对于托运行李中的退税商品,乘客在办理登机手续和行李托运时应向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说明,航空公司会在该行李上挂上挂牌,乘客可以将有挂牌的行李拿到海关服务柜台出示退税商品、已填写的退税单以及护照、签证,办理退税证明盖章,在获得海关退税章以后,海关服务柜台有专人将该托运行李送上航班,乘客在办理完盖章后,可以到相应的退税服务公司的服务柜台领取退税金。

  现杨先生行李箱标签上未注明具体退税商品的名称,且经查,除两块手表外,杨先生当日还有一套西服在涉案新秀丽行李箱中办理了托运。且杨先生在办理托运时未声明托运物品价值。

  汉莎航空在其公司网页“行李服务指南”中说明“所有贵重物品,如笔记本电脑、手机、掌上电脑、重要文件、身份证明、首饰等,应放置于您的手提行李内”。

  另外,汉莎航空提交其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官网上“旅客服务<旅客须知>海关检查须知”的介绍资料,提示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的自用物品为旅客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范围,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物品,应当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杨先生称没申报是因为当时没有找到行李,不能确定行李是否进入境内。

  法院认为,双方所在国均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成员国,且出发地、目的地分别在该公约的两个当事国领土内,故本案纠纷应适用该公约处理。

  关于杨先生的手表是否因托运丢失的问题,法院认为行李箱上的海关印章标签,并未注明行李名称。根据退税流程和杨先生目前的举证,法院对于全部退税商品在获得海关退税章后是否必然全部办理托运不能形成排他性判断。况且,因退税商品另有西服一套办理了托运,海关出具的行李标签存在仅针对该托运西服而非涉案手表的可能。且杨先生在入境时亦未向海关申报超值物品。综合上述情况,难以确定杨先生主张的两块手表在托运行李箱中,至此原告就其主张的事实尚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

  关于汉莎航空对于行李托运损失如何承担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延迟收到行李箱后双方查验情况,可以认定涉案行李箱在托运过程中被撬的事实。且行李箱边角明显磨损的现状与行李查验能够相互印证。以此可以认定汉莎航空在行李托运中存在不当运输行为,造成了行李箱损坏,故应赔偿原告的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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