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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封锁公用通道法院判决开发商构成妨害

  • 发布时间:2014-08-27 09:38:36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王竞隆 记者曾祥素)近日,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判决一起业主委员会起诉开发商排除妨害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小区封闭出入口开启,保证业主正常通行。

  据顺义某花园小区业委会介绍,该小区1号楼规划设有用于小区业主出入的大堂及门厅。业主入住初期,尚可利用该公用通道出行。但自2012年11月开始,开发商无故将大堂和门厅封闭,在大堂内堆积杂物。全体业主多次要求某公司将大堂及门厅开启,恢复使用功能,均遭拒绝。并有部分业主遭不明身份人员威胁。无奈之下,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立即开启其封闭小区的出入口,确保全体业主可以正常通行。

  对此,开发商不同意业委会的诉讼请求,认为其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号楼首层大堂系和庚公司拥有独立产权的财产,业委会无权要求该公司开放大堂。另外,1号楼1、2、3、单元均有独立的出入口,且与小区人行通道的人行出入口均相连。首层大堂的封闭,不影响1号楼小区业主的通行。

  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的封堵和闭锁行为,致使小区绝大多数业主无法正常使用该口进行通行,对小区业主出行构成妨害。故业委会要求开启南入口、拆除铁栅栏、开启防盗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开发商辩称其系列封闭行为是在其自己所有的房屋内进行封堵,因权利的实现应顾及公共利益并受到法律的约束,就其答辩意见,难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小区封闭出入口开启,保证业主正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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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指行为故意或过久地实施了妨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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